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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国有资产管理新体_经济学论文十篇

时间:2023-08-31 14:21:32 | 作者:无名

浅探国有资产管理新体_经济学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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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国有资产管理新体_经济学论文 第一篇

一、深刻理解报告确立的国资管理新体制

报告在谈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省、市(地)两级地方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规定在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总体思路上勾画出了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这一体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其地位,即分别确立与地方两级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确定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三是要求与省市两级地方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五是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这一架构从根本上将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即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职责则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承担。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的体制和方式则要求作进一步探索。按照这一精神,有关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国有资产经营与使用职能相分离或区别的思路,即将现行国有企业的实业经营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加以分离,将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承担,而将前者即实业经营职能继续留给原企业。这一设想与前几年有关学者和国有资产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据上述思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即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资产经营公司一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机构共同构成。

二、对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的理解

在上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部门,它是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各有关部门都是国有资产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些部门都负有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设立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新的职能部门。按照这种思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应包括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代表国资机构与其他部门,分级持有国有资产,并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资产管理需要设立或选择利用社会经营机构负责经营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与资产经营机构并监督考核其经营活动。

在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或根据合同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使其保值增值。例如,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拿到100亿元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或者股权。资产经营机构利用上述资产去进行投资,并要对其效果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它就成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机构,一个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尽管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企业经营,推行市场竞争,要核算投入产出比,并获取盈利,故不再具有的地位,不能享有部门的相关权利。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他们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种代表身份是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时一并受取的。这样的机构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等。

在新体制架构中的第三类机构是一般国有资产使用或受资企业。这类企业在新的体制架构中属于普通经营企业,他们根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利用这种资产或投资进行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以其实现利润回报投资者,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向投资者返还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资产或投资生产亏损。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还带有一定的国有性质,随着新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他们应完全走向市场。他们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应逐步彻底割裂,完全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盈利活动。

三、不同国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三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国有资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由于是从总量上管理和持有国有资产,他们不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责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营机构,故要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他们从将经营资产受托下来,进行经营并要对其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授权经营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对其承担经营的资产每增长一定比例给予何种奖励,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还应依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资产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应是投资和被投资或者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人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资本经营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保值增值要求向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获取企业股权,依据股权参与管理,行使权利,包括对企业经营方针提出意见,参与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红等,当企业快速扩张或经营不善时,及时进行追加投资或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卖出。在此关系中,资产经营机构对国家投资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只是以股权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见,他们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既是“老板”,又当“婆婆”。即便是大股东,也没有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的权利。②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是国资使用权出让与受让关系。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履行出资人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选拔企业经营者并对企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资产效益进行考核和奖惩,同时积极推行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渐将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而使两者关系向第一种关系转化。③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于这类机构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国资经营职能和实业经营职能相分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责权不一致问题。

四、新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

上述体制架构是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实行这一架构,需要对现行格局和利益关系作出较大调整。为此,建立这种新的体制架构既要循序渐进,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这种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要使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资所有者职能相分离,即实行政资分开。这一分开要求在设立的同时,将现行部门中国资管理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彻底分离,这些机构在以后的职能中不再具有国资管理与经营职能,制定政策、进行监管,行使职权应对一般企业和有国资的企业一视同仁。与此同时,新设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成为管理国资的统一和唯一机构,与地方均如此。第二,新设的国资管理委员会应按要求实行政企分开,专门行使国资管理的职能,而将国有资产经营职能通过专门的经营机构来承担。第三,要使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经营职能与国资“使用”职能分开,使其成为专门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和使用权出让,与使用和受资单位。分离后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专司国资资本运作,不再从事实业经营,即使对于经营与使用相结合的集团公司,也要通过适当方式将两种职能分开,目前实在不能分开的公司,可采取内部分开的方式以明确责任。第四,要将原一般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分离出去。现有的普通国有企业在旧体制下被赋予了两种职能,一种是实业经营职能,它以其实业经营服务于社会,获得利润,以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另一种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职能,由于这类企业是由国家投资设立,国家在设立企业后,其投资者地位便虚拟化,从而将代表国资的职能连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一并赋予企业,从而使这类企业背上了沉重的保值增值负担。在一般的非国有企业,企业经营获利只要按合同或章程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即可,而对于国企,国家并不期望其投资回报,而希望这部分收益继续在企业滚动。与此同时,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利益在出资人代表不到位的情况下呈刚性,这便形成国资保值增值的强大压力与经营者和职工利益刚性之间的矛盾。为此,实行上述新体制要在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同时,将一般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分离出去,使他们放下包袱,回归普通经营组织的角色。这样一来,他们便可专心地进行实业经营,依法将其收益回报投资者,而不必再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非正常流失承担责任。由于这种分离有国资经营机

会计准则制定及其“经济后果”浅探会计理论论文_会计论文 第二篇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其存在的理性在于:各利益相关人将利用其产品———财务信息作出相关决策。那么作为规范会计信息生成的会计准则的改变,不可避免会影响相关的决策行为,进而影响各相关方利益的分配与社会资源的配置,也即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的性质。早在1978年,美国学者斯蒂芬。泽夫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中,就提出“经济后果”一说,并将其理解为“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工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受影响的决策行为反过来又会影响其他相关方的利益”。由此引申出会计准则的性质之一———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本文将首先讨论“经济后果”的性质,再其对准则制定的具体影响,最后关注我国准则制定中对“经济后果”考虑不足这一现实问题。

一、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

1.从契约的角度看会计信息的经济影响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联合体,各利益方进入企业契约,为的是获得相应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以期使自身效用最大化,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议定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共同目标。但最大限度谋取自身利益,各方就不可避免地具有通过损害其他方利益来获取私利满足的动机,使现代企业中日益突显出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到契约所涉及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上,表现出代理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采取偏离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自利行为,最终损害委托人利益。但同时,委托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也将背离合作的初衷。两者博弈的结果,将是契约双方均采取非合作行为的一种缺乏效率的均衡状态,导致企业整体价值下降,各方利益均受损。为此,各方出于内在动机,必须打破这一缺乏效率的均衡状态,寻求一种合作性的均衡,解决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除了契约中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与权利外,更重要的是其所传递的信息,要反映出代理人对其职责的履行情况与企业的实际运行状态,以便委托人及时监督、约束代理人行为。

会计信息在谋求各方合作行为的契约中得到充分运用,可根据会计信息评价他方对契约中规定责任的完成情况、产出分配的公平性等等,判断自身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从而采取相关的决策行为。这便是会计信息经济影响的体现。

2.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

会计信息与利益相关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作为规范会计信息生成的会计准则,必然具有“经济后果”性质。所谓的“经济后果”,是指计算会计数字的规则发生变化,从而改变公司的现金流量,或者造成有关契约方财富分配发生变化,由于宏观层次的会计选择(会计准则制定)对各方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它也必然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

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其实施的可能性,取决于这项制度下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制度自身的成本。在这里,资源配置的效率主要是考察制度规范下交易活动的交易成本。制度(会计准则)一旦作出选择,将成为交易活动的既定制度前提,所考察的交易成本只是这个前提下具体交易的成本。同时,一项制度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会计准则实际上是强制性地要求会计主体向外传递反映某类经济实质的会计信息。不对信息各方的利益与要求进行充分的关注与考虑而制定的准则,很有可能忽略或牺牲某一方的利益。为了克服实施中遭受的阻力,以强制性手段推行会计准则,必须耗费大量的实施成本。利益受损方的效益损失与种种抗拒行为及其负面后果,也都是社会资源的一种耗费。加之所传递的经济实质可能未必真实,甚而是一种扭曲,从而误导资源的配置。如此之高的成本负荷,足以使未充分关注各方利益的会计准则归于失败。

可见,在会计准则制定中,应预先考虑会计准则实施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充分关注各方利益,将会计准则定位于利益协调的基准之上,尽可能减少会计准则实施中面临的成本,方能保证会计准则的可接受性与可推行性。

但契约各方的利益往往是相互冲突的,不可能产生满足全体共同一致看好的方案,会计准则制定的结果只能是各方利益的一种“折衷”或强势集团的胜出。对各方利益充分关注的过程与无法顾及所有利益的结果,似乎是一对矛盾,但却能统一在“经济后果”之中,力图减少会计准则成本。

二、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与制定

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即对经济利益的充分关注,具体体现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构成与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安排上。首先,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充分吸收了来自各相关利益集团的代表。其次,会计准则制定的程序要具备公开性与充分的参与性。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几经变迁,目前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代表性上作了根本性的变革。具体表现为:第一,FASB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也不再由其任命,而是由“财务会计基金会”(FAF)任命;第二,FAF由八个赞助团体构成,成员来自职业界、工商界;第三,FASB成员不再是清一色的注册会计师,七名成员中近半数是职业外团体的代表;第四,成立了“财务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其成员来自几乎所有关注会计准则的行业与部门,定期与FASB的委员商定准则制定事宜。正是这些来自各集团的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将各自集团的意见传递给FASB,并在会计准则制定中不断重申集团的利益要求,使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对各方面的利益均有一定的考虑与反映,从而得到多数集团的支持。

FASB在会计准则制定中还有一套较为充分的制定程序,即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可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其过程归纳如下:第一,在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等各方协助下,提出待议项目;第二,专业代表组成专题研究组,与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会计准则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拟定备忘录供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审查;第三,召开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第四,根据收到的意见,拟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举行听证会,根据各方对征求意见稿的评价,委员会投票作出决定,即是否发布会计准则或再次征求意见。这样一个个反复的过程,保证了社会各界尽可能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从而大大地提高了会计准则发布后的实际可推行性。

反观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制定机构的代表性与制定程序的公开性等方面,与美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我国国有企业在公有制经济中占有绝对的优势,由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来制定会计准则,在经济利益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与合理性。但经过深入探究,仍会发现有其不合理之处:第一,我国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改革至今,公有制以外的经济成分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壮大,成为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中没有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显然有失偏颇;第二,就国有企业的代表性而言,财政部可视为契约中的委托方。但契约中的代理方———企业经理人员的利益却未予考虑。而经理人员是作为最直接的影响对象,也有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经理人员又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程序的技术性影响与改革需要最有发言权,所以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中理应有经理人员的代表。

在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方面,其公开性与充分参与性亦不足。第一,没有类似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这样一个具有广泛利益代表性的机构协助立项;第二,会计准则起草组只与德勤专家组研究、讨论报告亦不向外公布,缺少公开征集意见的程序;第三,在基层单位征求意见未充分吸收工商界、金融界人士参与。整个过程显得比较“隐蔽”,各方利益的协调和权衡有所不足。

三、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考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对会计准则经济影响考虑不足,有其深层次的体制原因,但造成的社会影响却是相当不利的。一方面,由于会计准则并未充分考虑实际可能影响到的相关方的利益,必然会造成会计准则颁布的初衷与实际运行效果相去甚远。社会各界对会计准则的发布没有太大的反响,多把会计准则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规定来执行,作为财会人员技术学习任务来完成,并未从经济意义层面来理解会计准则制定、变更的意义,会计准则实施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利益受损方又无法通过介入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利益要求不能在会计准则中得到足够的重视与考虑,就有可能通过违法的方式来实施利益目的。以上问题从企业微观层面拓展到宏观经济层面,就表现为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与经济决策的相关性不足,以及信息提供中的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程序混乱。会计准则本身协调各方的经济利益、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职能未能实现。

据此笔者建议:在制定机构中广泛吸收来自工商界、金融界、职业界的代表,包括各种经济性质与组织形式的代表,或设立一个广泛代表各方利益的日常咨询机构;第二,进一步增强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公开性与各方参与性,制定程序中征求意见的范围、深度,广度也应扩大,由职业界、学术界、部门扩展到企业界、金融界。同时,各方意见的反馈与会计准则修订之间的联系应进一步加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权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利益相关人利益动机的逐渐明朗化,会计准则“经济后果”这一性质也将得到充分重视。笔者建议

电信网间互联合同关键性条款的商订 _经济学论文 第三篇

根据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的有关立法,电信网间互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

下面就网间互联合同中若干关键性条款的商订作如下说明:

(一) 关于网间互联的原则

互联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任何一方必须在遵守国家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互联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向合同另一方及时、合理地提供所需的网间互联服务。在国家规定的互联范围内,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对方提出的互联要求。

合同双方应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诚实信用和维护电信用户利益的原则实现网间互联。互联方案应有利于合同双方业务的开展和满足电信用户的需求,方便合同双方的网络管理,同时要便于合同双方的网间结算,并保证双方网间通信质量的安全可靠,且符合国家标准。 互联双方还应根据有关互联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互联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互联时限,并在约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互联工作。

目前,中国电信立法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行为实行比较严格的规制。主要表现在:

1、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不影响通信网络中的任何一点上,与其他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实现互联。

2、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制定、公布具体的互联实施办法。

3、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根据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要求,及时配置、改造、扩容其网络。

4、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向其他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设备功能、机房、管道等信息。

5、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保证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内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6、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必须无附加条件地及时向其用户提供各种电信业务服务(含特种业务和智能业务等)。

以上六项中的5、6项同样适用于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①

(二)关于互联业务的范围

互联合同双方在实现互联后,原则上一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和国际、港澳台来访到一方的电信用户均能与另一方所有的电信用户相互通信。在起草互联业务的范围条款时,最好采用列举加综合的方式。例如,“甲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和国际、港澳台来访到甲方的电信用户能够与乙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相互通信。”

如果遇有互联合同一方电信网与第三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须经过合同另一方电信网实现互联时,合同一方应将其与第三方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签合同中有关转接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合同另一方提供。

(三)关于互联技术方案的确定

互联技术方案是网间互联合同的重要标条款,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

1、 互联点的设置。

互联点(Point of Interconnection,“POI”)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互联合同一方的电话网与互联合同另一方的电话网之间是通过互联点相联接的。

根据我国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的有关规定,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应当设置在互联传输线路的一端,即远离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侧的设备的一端(例如,当互联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互联点设置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光配线架外侧)。如果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互联时,互联点的具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互联点的数量应当根据互联合同双方业务发展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但是,在一个本地网内,合同双方电信网网间互联应当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当一个本地网内的互联点超过一个时,互联点两侧的关口局可以交叉使用。互联合同中对关口局的概念和作用应进行明确约定,即:关口局指靠近互联点两侧用于疏通网间业务的电话交换机,该交换机具有网内汇接功能。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合同一方关口局可以与合同另一方关口局互联;一方IP电话网关可以直接与另一方关口局互联,也可以通过本方的关口局与另一方的关口局互联。

2、拨号方式、接续路由及网间号码传递。

本条应重点约定的内容有:本地电话的呼叫与接续、国内长途电话的呼叫与接续、国际电话的呼叫与接续、IP电话的呼叫与接续、紧急特服台呼叫与服务台直联、转接呼叫、呼叫前转、网间主叫号码传递的实现以及信令和同步方式等。

 关于拨号方式应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约定,如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另一方本地固定电话用户或普通特服业务时拨:0+长途区号+另一方固定本地电话号码或特服业务号码,或直接拨另一方固定本地电话号码或特服业务号码。当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本地紧急特服业务(110、119、120、122)时拨:110、119、120、122;当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另一方全国联网的普通特服业务时拨:特服业务号码等。

关于转接呼叫应当明确:A方电话网转接B 方与第三方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本地电话呼叫时,B方电话用户做主叫,B方在主叫所在地将呼叫经互联点送入A方电话网,A方负责完成转接接续;B方电话用户做被叫,A方在被叫归属地将呼叫送入B方电话网等。

  “呼叫前转”是指用户A呼叫用户B、当用户B将呼叫前转至用户C(包括特服业务)时,网间路由接续相当于用户B重新发起了一次到用户C的呼叫。互联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网间路由接续原则对呼叫前转进行接续。有关信令点编码,互联合同应约定双方网间均应采用全国统一的24位信令点编码等。

(四)关于互联费用的分摊

二00三年十月重新制定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454号,下称《新办法》),取代了二00一年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有关互联合同双方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费用分摊应按照《新办法》执行。

1、 关于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的建设、扩容改造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应由互联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2、 关于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的配套设施(含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也应由互联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3、 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对于合同双方各种电话网间互联传输线路,当采用共建方式时,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的费用原则上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根据各自产权各自负责的原则,维护费用由合同双方下属公司根据产权的具体归属情况商定。

以上费用主要是物理联接费,是一次性投入的,不须重复投资。

(五)关于互联费用的结算

《新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新办法》规定,电信网间互联合同应按照《新办法》的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确定合同双方的互联结算。

1、 关于结算时间单位。

在本地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或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过往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间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IP电话呼叫,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间长以6秒钟为单位,不足6秒钟按6秒钟计算。

2、 关于结算周期与结算地点

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进行一次网间通话结算,以通话结束时间为准,如规定:结算周期从上月xx日0时0分0秒(含)至本月xx日24时0分0秒(不含)。关于结算地点应为互联点所在本地网。

3、 关于呼叫前转时的结算

当用户A呼叫用户B、用户B将呼叫前转至用户C时,相当于两次呼叫。第一次呼叫为用户A到用户B的呼叫,第二次呼叫为用户B到用户C的呼叫。若其中的任何一次呼叫接续经过合同双方网间互联点,则合同双方均应按照互联合同相关的结算条款分别进行结算。

4、 关于中途入网的结算

网间国内呼叫若在既非主叫所在地又非被叫归属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主叫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网间国际去话呼叫若在既非主叫所在地又非对方国际局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主叫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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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国际互联网引发的经济革命 _经济学论文 第四篇

网络经济,在人类产业发展从而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意义的事件,这是一 场基于上一世纪在计算机——通讯技术以及相关技术基础之上引发的经济革命。网络经济不是一般意义科技进步带来的变革,它在经济社会中引起的变革具有深刻、深远的意义。网络经济,现已成为一个经济范畴,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范畴。它的内涵,几乎包含了自20世纪最后20年来以计算机——通讯技术引发的产业革命带来的经济领域各种新嬗变;它的外延,现今可以说在一切产业中都获得了自己的地盘。最新的技术发展甚至展示,人作为有生命的肉体本身,也正在被置入储存特定信息与设计程序的芯片。作为一个范畴,它的重要性表现在它表达了新产业经济的本质,表达了新产业经济发展的内在趋势,表达了劳动者乃至整个人类在经济活动面临的新命运。

然而,人们震惊地看到:科学家在短短的年代中无论从硬件还是软件上给予了世界一个因特网络,给予了网络经济的运作平台,网络经济如此迅猛地在全球展开,然而经济学家却还没有来得及对其进行那怕是粗浅的研讨!这便是我们选择这一课题的意义与初衷。

令人欣慰的是,在实证调研方面,以美国为首的世界各国都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果。从1999年开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传播政策研究中心启动“全球互联网项目”(World Internet Project),旨在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了解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自1997年起开展互联网调查,迄今已公布了14次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中心从1999年夏天开始准备加入“全球互联网项目”,于2000年底至20xx年初在、上海、广州、成都和长沙实施了问卷调查并于20xx年5月向社会发布了研究成果。

全文共分一个前言与五部分内容,前言是对本研究成果的一些约定与说明;第一部分“世纪之交:互联网引致网络经济”;第二部分“石破天惊:互联网的革命性昭示”;第三部分“互联共享:认识网络经济新本质”;第四部分“论道经邦:点解网络经济面临的难题与对应措施”;第五部分“传承经典:网络经济对传统经济理论挑战探微”。

“互联网”、“网络”概念,无疑是世纪之交的第一关键词。迄今为止,互联网的普及率,是以往任何一种事件无法比拟的。它是空间拓展远远超越时间的一个典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1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xx年6月30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为8700万,上网计算机达到3630万台,跻身于世界第二网络大国。全世界亿万个终端同在一个互联网上传递交流信息、运作种种事务,刹时间,前所未有的网络企业、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网络教育、电子货币、网上资讯等核式地在互联网上展现,形成一种基于国际互联网的壮观经济现象,真可谓石破天惊。网络如此快捷地结缘经济,新的网络经济现象如此快捷地在全球开展,新的理念、新的商务模式、新的经济机制如此快捷地被创造出来。在15世纪,全球人均收入年增长仅0.1%,在此后5个世纪中人均收入小有上升,在20世纪下半叶接近3%,而2000年美国在这一年就上升22%。这就是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时代的辉煌,就是计算机网络时代的辉煌!事实上,世界正在进行一场计算机网络经济革命,这场革命给予了每个国家、每个区域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一个千载难逢的挑战与机会。尽管经历了世纪之初网络经济的“寒夜”,但如今网络经济的辉煌再次闪耀。

网络经济之所以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其根源在于国际互联网的革命性意义,那么它究竟给予我们何等昭示?第一,互联网络显示了前所未有的特征,它创造了一个新世界,一个虚拟而又真实的世界,一个崭新的统一的网络国际社会,大体可以从以下9个方面理解网络的神奇:无差别化,数字化,互联实时化,人本化或智本化,资源共享化,虚拟化,高速化,全球一体化,综合化。第二,基于这样的特征,它最终将成为带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引擎,它曾经创造了这样的奇迹,而今经历了重新融合后的网络经济正在创造新的奇迹。第三,人类经济发展史上,国际互联网络及其网络经济,之所以说是工业革命以来最为重要的产业革命事件,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来透视它震撼全球的影响力:一是它的影响广度,它几乎布线于全世界各个角落;二是它的影响深度,它在微观上改变着人类行为各个方面,在宏观上改变着现行社会体制、结构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三是它的影响速度;四是它的影响长久度。第四,基于当代计算机、光缆通讯技术之上的网络经济,是工业革命以来最为伟大的产业革命,它事实上已经构成第三次产业的科技基础。几乎可以说,正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与形成,使得自上个世纪初叶出现的三次产业分化真正完成。可以预料,扎根于新技术基础之上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将前程似锦。第五,互联网产生的信息服务社会。如果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社会,蒸汽机产生的是资本社会,那么互联网产生的则是信息服务社会,或者说是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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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当前形势浅析_经济学论文 第五篇

◎“泡沫大本营”镇定从容

5月4日,当我到达美国时,Nasdaq高科技股(特别是网络股)的反复震荡,正使国内网络界陷入全面的恐慌之中,国内“泡沫论者”风涌云起,媒体也似乎潘然而悟,马上反击一戈,“炮轰”互联网,大力渲染“互联网”,基本上篇篇表达的都是“网站死亡、倒闭”、“泡沫破灭”的恐怖气氛。而仅仅一个月之前,这些媒体还在为互联网煽风点火,极力鼓吹。如今转向之快,实在令人惊诧。“泡沫论”、“投机论”、“烧钱论”、“骗钱论”、“务虚论”、“骗局论”、“陷阱论”等等纷纷。而且许多网站也开始收紧腰包,从业者本身也开始发表一些自短志气的话。一些投资者也俨然以权威的姿态发表全然不同的投资新理念,认为纯互联网公司已经穷途末路。先前在互联网热潮中的失意者们和反对者们更是格外幸灾乐祸。

而当我踏上“泡沫”的大本营—美国时,让我惊讶的是,他们对待股市下跌的形态居然如此平和。首先,媒体上的反泡沫者并没有剧增,而多是冷静、理性、从容的语气产业的走向。在美国认为互联网是泡沫的人5、6年前就有,而今Nasdaq股市大调整,互联网泡沫论者并没有象中国一样剧增。

其次,美国的投资界并没有因此全面退却,他们认为目前的调整是合理的,但由于市场形势,他们的确暂时放缓了投资力度。但是只要市场阶段性调整完毕,大量积聚的资金还是会流向互联网,因为除了互联网,没有任何领域可以容纳如此众多的资金,也不可能有其他领域会比互联网更有潜力和活力。

第三,最让我欣慰的是,美国投资者对中国的兴趣并没有因此下降。相反,美国市场的调整使他们更看好新兴的中国市场。这一次,互联网实验室在国外不但达成了多项投资意向,而且达成了多项合资意向,大大超出意料之外。反观国内人人自畏的状况,形成鲜明的反差。

因此,实际上中国互联网与美国互联网的最重要差距,与其说是基础设施或产业成熟度的差距,不如说是中国互联网投资者(包括国内的投资者,以及主要由国内人士运作的国际资本)投资理念的巨大差距。这才是中国互联网真正的危险所在,也是自己美国之行的最大收获。

◎资本是产业的双刃剑

显然,本次Nasdaq的调整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会产生极大影响。但是,这次调整与其说是产业层面的调整,不如说是资本市场的调整;与其说是互联网企业的一次淘汰,不如说是资本市场的一次洗礼;与其说是考验互联网的从业者,不如说是考验互联网领域的投资者。因为这次调整并不是产业方向出现重大问题,也不是各互联网企业经营出现重大滑坡,更不是因为众多互联网用户突然抛弃了网络。用户“落网”的速度并没有放缓,互联网企业的“利好”消息也没有减少,产业规模的增长依然强劲。

但是,巨大而持久的调整都不可避免地发生。因为,资本市场已经到了不能承受之重。因此,这次调整的本质就是:互联网让平庸的投资者走开。

无可置疑的是,美国互联网经济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崛起,其根本因素不是技术本身,而在于庞大的资本,通过新的投资理念和新的市场机制,带动并整个经济。

单是1999年,全美70%以上的风险投资涌入互联网,总额达到300多亿美元;1999年IPO的307家互联网企业逾2000亿美元;所有互联网上市企业(以B2C为主)的股票市场价值达到1。3万亿美元。从初期的风险投资,到IPO市场,再到最后的股市,正是不同阶段庞大的资本推动,才促成了美国互联网的奇迹。

但是,成也资本,败也资本。资本的狂热对产业是一把双刃剑。以巨额资本作为燃料的互联网产业同时也因此埋下隐患:在狂热的追捧下,平庸的投资者与优秀的投资者混合在一起,“愚笨”的资金与“聪明”的资金收获同样的回报。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正常的。

◎人人都是风险投资家?

过去,风险投资属于屈指可数的精英。这个小小的“俱乐部”成员,凭着老狐狸一般的嗅觉,专门在高风险领域,寻找最有前景的企业“幼苗”,以获取巨额回报。但是互联网来了,这次大潮彻底改变了风险投资做的界线,似乎人人都想成为风险投资家。

网间互联纠纷的商业性解决和竞争性规制 其它经济学论文_经济学论文 第六篇

摘要:互联规制的最重要目的是保持网络和业务的互用性。未来的电信网间互联规制应当更多地采用激励性的规制方式,同时要考虑到市场、网络和业务的快速融合。此外,在电信规制走向竞争规制的大趋势下,应当前瞻性地探索竞争性规制在电信网间互联纠纷解决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网间互联  行业规制  竞争性规制

众所周知,电信网间互联问题是我国当前电信监管领域的一个重要和焦点问题,日益严重的互联纠纷妨碍了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据来自非正式渠道的消息,仅20xx年一年中国恶性网间互联事件就达到了一千起以上。由于各地发生的互联问题大多被低调处理而没有上报,电信监管机构了解的实际互联事件数量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作为中国的电信监管机构,对网间互联问题一直十分重视。特别是在20xx年,启动了几项重大工作,其中包括网间互联成本测算模型设计和成本测算课题研究 、设立网间互联质量检测系统、促进网间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 、75号文的配套文件等。希望通过综合治理手段,有效遏制电信市场的网间互联不规范甚至恶性事件,规范市场质询、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

应当承认,采取的这些措施对于解决中国的网间互联问题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不过,上述举措肯定各有侧重。比如网间互联成本确定问题是根本性解决方式,质量检测系统设立主要是解决互联责任举证问题,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当前电信市场上的一些恶性互联事件予以威慑和严厉制裁,而75号文件的相关配套措施则是考虑到我国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实际情况而有针对性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措施,主要解决的是个人责任问题。在这些措施中,我认为 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快完成网间互联成本测算。在一个测算成本 的基础上,可以尝试鼓励运营商采用具有激励效果的商业谈判机制来解决互联纠纷。此外,适时地在网间互联纠纷解决中引入竞争性规制机构,也是一个需要加以前瞻性研究的问题。本文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解决思路来探讨电信网间互联纠纷的解决问题。

一、电信网间互联争端解决涉及到电信行业的根本性问题

电信网间互联是多数国家电信规制的首要任务。互联规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技术、经济、法律等诸多范畴。互联纠纷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专家论证领域,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强制执行市场自由化的规制政策问题。网间互联纠纷解决构成电信产业经济影响的根本,是电信行业规制的核心的、战略性问题。  

有效的互联规制还是缩小数字鸿沟的关键。有效的规制可以确保两个目标的实现:确保快速增长的网络的生产力和有效性的最大化,并且可以保证将网络扩大到那些目前没有享受到网络所带来的利益的人。因此,必须对电信网间互联纠纷解决机制加以重视。

表面上,互联纠纷是一个简单的抵抗市场自由化的产物。主导运营商可能会拒绝与其它网络进行物理和逻辑上的互联,也可能收取过高的费用使得其它运营商不能以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但是,在互联纠纷背后隐藏着电信市场结构这一基础性问题--作为竞争性服务的提供的电信基础设施可供应性。如规制者通常寻求实现基于成本的互联定价。但是,零售价格再平衡的不完备性使这种尝试难以实现。在一定条件下,在某些时候这可能超过了规制者的权力范围。久拖不决的网间互联纠纷使得网间互联变得难以有效实施,这会严重阻碍投资及竞争。

印度接入亏损收费(ADC)和互联使用费体系反映了一个根本问题,即电信市场结构问题。印度的基础业务提供者(BSO)补贴低于成本的线路租赁和本地电话。但是,ADC使得基础业务提供者的国内和国际业务越发不具有竞争力。后果就是话务量从基础业务提供者的服务流向作为竞争对手的GSM和移动性稍差的无线服务(WLL(M))。VoIP的出现使得国际话费进一步下降。这类问题表明规制者应后退一步,从整体上对电信的市场结构问题加以审视。

从印度电信业的情况中可以看出电信行业变革正对互联体制提出挑战。移动业务迅猛发展正对固网运营商提出竞争挑战。规制者经常发现在移动业务发展的早期阶段作出的互联安排不能够与电信市场份额的巨大变化(当移动业务渗透率超过了固线业务)相适应。运营商之间的收入分成安排或互联定价很快就与市场现实脱节,从而产生互联争端。随着电信市场开始走向自由化,电信规制者正面临着寻找有效争端解决方案的挑战。健全而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确保市场能包容这些行业基础性变革的关键,具有效率和效果的互联纠纷解决程序也是一个成熟电信市场的必要标志。

二、传统电信网间互联纠纷的解决之道

传统上,在对电信网间互联进行规制干预时一般要涉及到对显著市场力量(SMP)、互联价格以及规制比例性等因素的。在进一步展开之前,先对上述几个概念进行必要的。

首先是显著市场力量。显著市场力量与事前、非对称、具体行业规制(至少涉及到网间互联)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在市场力量运转良好的发达电信市场,SMP没有规制上的意义。在这样的市场上,拥有强有力的市场地位本身并不是问题,只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才能按照一般竞争法的要求施加规制干预。

对规制者和市场主体而言,实际应用SMP概念是一件难事,特别是在决定相关市场时更是如此。技术中立的规制要求使得界定类似话音电话业务、线路租赁和网间互联变得难以进行。一方面,替代性技术和业务在发展;另一方面,跨国运营商开始产生,使得难以支持从国内市场的范畴来界定相关业务。

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持续地对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运营商施加平等接入要求显得不合时宜。即使从一个用户角度看,这样的方法也是不均衡、不稳定的—特别是当越来越多的用户接入到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运营商网络上。

第二个是互联价格。当有效竞争已经确立,互联价格应当由市场而不是由繁复的规制控制来决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理解是成立的。

电信规制特别是具有价格内容的电信规制应当基于更具有激励性的方法来考虑达成互联协议。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对市场进行规制干预的可能要求以及相关成本问题进行:首先,应当明确垄断利润的潜在来源,比如在技术上的排他性所有权、产品或营销渠道。第二,如果确实存在产生垄断利润的可能,就应当考虑市场环境能否使这种垄断利润从可能性变成现实。相关考虑因素可以包括国际竞争力、进入条件、客户忠诚度、所有权和价格改革。第三,如果特定经营者既具有市场力量又有利用其市场地位的动机,就应当对这些经营者滥用其市场地位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如果施加价格规制,利用诸如长期平均增量成本(LRAIC)等成本测算模型得到的结果就不应当与市场价格相混淆。一些规制机构已经利用这些成本测算模型获得了人为测算的价格,但这种价格并不能反映运营商的真实成本和投资。在实施这些成本测算的国家,电信运营商面临着这样一种风险,即互联成本价格对运营商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激励很弱。美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

第三个要求是规制的比例性。网间互联应当设定规制边界。但无论边界如何设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内电信规制者仍然有权干预纠纷,并且在必要时加以解决。因此,要求监管者直接证明非对称规制和比例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有益的。施加这样的要求可以使国内规制更为透明,因为市场参与者最有能力判断如何与现有政策保持一致。对规制者应当施加这样的义务,即随着竞争的发展,行业规制规则应当逐步退出。

现在的网间互联规制规则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除非引入强有力的事前规制为在位运营商和新进入者之间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否则有效竞争难以建立,至少在电信市场自由化的初期如此。而且,还假设如果要迅速和有效地开展业务竞争,新进入者必须依赖于在位者的大部分网络。

这些假定在许多市场上已经变得没有根据,互联协议被用于市场排斥的潜在危害在未来将持续存在,伴随而来的是竞争对手的成本不断增加以及/或者对互联需求的减少。

一般地,只有在存在单一的瓶颈提供者时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考虑了以下情况下在个案基础上对互联进行规制才是适宜的:

 与一个竞争型市场能提供的接入可能性相比,瓶颈持有者给与的接入是否是公平和合理的

 在可预见的未来瓶颈持续的可能性

 有效的可持续竞争性进入的前景

 基础设施和服务革新的前景

 实际市场需求的存在

 要求的接入是否是取得互用性的最有效方式

行业规制(特别是互联规制)的持续存在意味着对市场机制的严重干预。行业规制应当考虑到竞争的不同程度、本国的市场条件以及避免对公司间竞争造成扭曲。

因此,面临的挑战是需要准备这样一种互联体制:确保电信监管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上不保留过多的行业规制,但这种体制不应当忽略有效竞争缺乏的市场情况。这可以通过使用“规制克制”来实现,但规制克制的实施需要有设计好的、透明的和客观的标准。在某些特定义务上实施规制克制将使得规制随着市场的实际发展而发展。

规制克制

“可税性”理论浅探_经济学论文 第七篇

一、问题的提出

 税赋问题,从来都是一国的核心、经济问题。我国历史上的每次重大变革,无不是围绕着税赋变革而展开。历史经验证明,税赋问题绝对不是一个局部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是关系全局核心问题。尤其在现代,随着其职能的不断扩展,国家所控制的资财也已达到了一个惊人的数字。而这些被用于公共支出的资财,其最终来源越来越依赖于税收。事实证明,税收对于财政的贡献率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达到了90%以上,大多数国家都成了名副其实的税收国家。也因此,一个国家汲取税收的能力,事关国计民生,是执政能力的集中体现。

汲取税收的能力高低有两方面的评价标准,也就是所谓的“拔鹅毛”原理。国家肩负着取税于民,用税为民的重任。在完成这一工作过程中,国家不仅要善于聚敛巨额财富,更要注意不可凭借其强大力量不加限制的从攫取,甚至导致的反抗。为保证国家的征税行为适当,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一般认为至为重要的是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之原则。这一原则对于指导我们的税收法治建设贡献颇多,但是,是否仅仅从上述角度加以考量就足以保证国家在税收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仍然是有疑问的。

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收作为对于公民财产的直接侵夺,国家应该抱有足够的谨慎,并争得国民的认可。因此,法律的形式在税收制度之确立中尤为重要。于是提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抛开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执行程度不谈,我们还应该关注,经国家法律予以确认的税收,虽然具备了形式合法性,但就一定是具有合理性的吗,一定是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精神(实质合法)的吗?我们在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之时,也就是构建我们的税收法网的时候,还应该做什么考量来保证法定的税收是合理、“合法”的呢?有学者指出,必须在强调税收法定原则,从而提升立法机关的地位的同时,还要强调立法机关自身行为也要合法、合理。这种合理、合法显然不是停留在程序意义上的,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之时,从实体的角度注意税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许正是出于此中考虑,学者提出了“可税性”的概念,以解决能否对某对象课税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学界现有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和探讨“可税性”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和一些重要问题,并藉此说明“可税性”理论的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功用。

二、“可税性”概念的再探讨

(一)“可税性”概念的争议

可以确定的是,我国的税收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可税性”概念,“可税性”仅是税法学中的一个学理概念。而且,即使是在学术界这一概念的内涵也还没有完全达成共识。从语法学角度来,“可税性”是由“可”、“税”和“性”三个语词构成,“可”是动词,“税”和“性”是名词。“可”的含义为“适合”:“税” 的含义为“税收”,包含征税和纳税两个层面:“性”的含义为“性质”。根据“可”、“税”和“性”三个语词的含义,“可税性”概念可以界定为某种对象具有的适合进行税收的性质。而税法学中的“可税性”则应该是从法律的角度看来,某种对象具有适合进行税收的性质。

对于这样一种性质,有学者提出“合理、合法说”,认为:“征税还必须考虑其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本文称之为‘法律上的可税性’”。“征税是否合理,不应仅看经济法上的承受力,还应看征税是否平等,是否普遍等方面;征税是否合法,不应仅看是否符合狭义上的制定法,而且更应看是否合宪,是否符合,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而有学者则进一步,提出了“合法说”,认为:税法上的“可税性”,具体包括下列四方面:(一)法的渊源符合税法;(二)税收要素具有法律明确性;(三)法律规范制定程序符合税法;(四)法律争议的解决符合税法。

可见,对于“可税性”概念的认识,学界还是有一些分歧的。笔者认为,前者“合理、合法说”内涵过于宽泛,而后者之“合法说”对“可税性”概念的概括,虽然严格立足于法律视野,能与既有之税法理论顺畅对接。此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没有对“可税性”与“税收法定主义”作区分,因此很难提炼出“可税性”理论之独特价值。

(二)“可税性”概念隐含的指向

笔者认为,要弄清“可税性”概念比较确切而适当的含义,很重要的一方面在于要考察,这一概念是在什么语境下被使用,其独特的价值在于何,并由此探究语义所不能囊括的隐含指向。就前文所述可税性概念的提出背景和目前学界使用“可税性”概念的现状来看:

第一,“可税性”概念应该是一个指向客体的概念。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所谓“可税性”应该是指某一对象或说客体是否具有适合被征税的性质,而不是说某个课税者是不是有课税的权力。第一,事实上学者使用此概念时经常是直接将其指向税收客体的,比如有学者在文章中提出“从现行法律的要求看,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否定非法所得的可税性”,还有学者在提出“电子商务的可税性问题”和“第三部门的可税性问题”等具体的税源问题时,使用“可税性”的概念。第二,就课税者而言,其是否有课税的权力,是否在课税过程中执法适当,应该是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贯彻和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第二,“可税性”理论是指导税收立法和税法解释的理论

有学者提出,立法机关“只有既遵循通行的造法规则,又能真正体现;既注意法律的普适,又强调适用的公平,才可能是制定出来的税法在法律上是可靠的,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在社会上是可用的,从而才能真正确保‘可税’”。而可税性理论的研究重点是“如何在立法上有效界定征税范围”。各国税收法治的实践也表明,国家总是尽可能的汲取税收,因而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总是存在着对不应被课税的客体进行课税的危险。20xx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的税务官员在对闻名全球的休斯电子公司进行常规查账时,产生了一个新想法,要对远在大气层之外的物体——人造卫星征收财产税。而休斯公司则认为,征收财产税背后的含义是当地要为纳税人的这份财产提供公共服务。但人造卫星根本没有享受这种服务。甚至嘲讽说“如果一颗卫星着火了,洛杉矶一定很难为我们把火扑灭吧?”这位发言人冷嘲热讽。最后双方争执不下,幸亏“公平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决,争端才得以平息。可见,在税收法定主义得以实践的情形下,需要在立法(包括委托立法)过程中遵照一个确定的原则来考察为什么要对某一对象征税,而这正是“可税性”理论的价值所在。

另外,随着税法的发展,税法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日渐凸现。因此,税法解释已经成为税法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在税法解释中同样面临着和立法一样的问题,税法的解释机关(立法或行政机关),同样要不断的作出上述考量。

(三)税法中的“可税性”概念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在税收立法和税法解释过程中,应当考虑课税对象是否具有可以课税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这种性质就是税法上的可税性。“可税性”概念中包含的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可行,二是合法。广义的合法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二)符合宪法;(三)符合法律之公平正义精神。其中,“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与“符合宪法”应当是税收法定主义应有之义,而“可税性”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立法与法律解释,所以所考虑之“合法性”在于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在“可税性”的考量中,除了“合法性”的问题,不可避免的还要考虑到“可行性”的问题。概因为在法律的视野中,能否对可税之对象课税,还应考虑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此种课征能否实现,对此种对象课税是否有效率。课税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要落实到具体的税收行政活动中,设计到会计、资产评估以及征收、入库等诸多问题。因此在考察某个对象的可税性时必须要考虑可行性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行政效率的问题。

三、“可税性”理论中的重要原则

“可税性”理论的现实有用性,应该体现在通过对理论体系的进一步深化,探寻一套能够指导立法和法律解释时间的判断标准,用于判断一个对象是否具有可税性,是否能成为税收客体。就前文的讨论而言,可行性和合法性这样抽象的概念肯定尚不足以做出判断,因此,必须在此两项内容之下在寻找更为具体的原则,继而概括出可行的标准。并且,这样的标准必须是与现行税法理论能够实现对接的。我认为,可以考虑如下原则:(一)无收益,无税收;(二)课征税源,不伤税本;(三)公益豁免。

(一)无收益,无税收

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在分配,税法本质上是分配法。在社会经济的四个环节中,必须先有生产和交换,产生了收益,才可能进行分配。没有收益,分配当然无从谈起。现代国家的税法作为分配的法,虽然不一定是在分配环节课税,但是最终的税负承担都必然是要直接或间接的落实到在分配和在分配当中去,也就是要通过税收分配纳税人的收益。税收不考虑收益问题,既不以收

略论工会资产的性质其它经济学论文_经济学论文 第八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结合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进行,工会资产的性质成为当前社会上关注的问题之一。从法律上讲,工会资产的性质本来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由于历来很少有人在理论上对它进行阐释和探讨,以致在一些同志中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为了正确认识工会资产的性质,现仅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 工会资产的概念和特点 

什么是工会资产?应对它如何进行界定?这确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我认为最根本的是应从工会资产的来源和工会资产的特点来界定工会资产的概念和工会资产的性质。 

我认为,所谓工会资产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有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动产与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 

这一概念基本概括了工会资产的特点: 

(一) 工会资产是由多种渠道形成的。 

《工会法》第36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资产虽来自上述诸多方面,但工会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不论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以及的补助,汇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不再划分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而由工会统一使用与支配。 

(二)工会资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工会完全有权使用自己的经费购置不动产,为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同时有权处置自己的资金。 

(三)工会资产是社团法人资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工会资产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必备条件,任何社团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便社团"承担民事责任"。 

(四)工会资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四点正是工会资产概念的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工会资产性质的根据。 

如上所述,我认为工会资产仅仅来源于《工会法》第36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至于《工会法》第39条规定的"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则不属于工会资产的范畴,工会仅对这些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具有处分权,其性质仍为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这部分资产原本就属于国有资产,不存在某些同志担心的由此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上述工会资产问题不包括对这些资产的探讨。 

二、工会资产的性质 

关于工会资产的性质,我认为应对工会资产作全面的理解,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的资产,更不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工会资产是工会社团所有的资产。 

当前有的同志硬要否认工会资产的属性,说工会资产是"国有资产"。这纯粹是一种误解。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凡是由国家拨款形成以及由此积累、派生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社团接受的重大捐助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具体而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是国家以一种强制手段, 从企业税前利润中拨给工会的,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和国有企业的国家权益,应视为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按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呢?我认为: 

(一) 国家通过法律要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是与工会相互支持的表现。这一做法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1931年11月,在苏区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全国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为了支持工会工作, 要求由雇主按工资总额2%的数额交给工会,作为工会的办公费,又1%作为工人的文化费。全国解放后,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共和国工会法》第24条仍然继承了这一传统,要求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这是我们的优良革命传统。 

(二) 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实质上应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本身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只是国家通过初次分配直接拨交给了工会而已。国家通过强制力拨交这部分资金以支持工会活动,这些资金与国家的预算并不发生直接联系,因此不能看作国有资产。 

(三) 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不应按企业和单位所有制的性质而确定这笔资金的性质。也就是说,工会资产的性质不能随着企业的性质而定性。 如果认为在国有企业中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是"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财产",那么,在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交纳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工会经费,岂不成了中外合资性质的资产吗? 私有企业交纳的工会经费则依此要推定为私有性质的资产了;市总工会下面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也有合资企业的工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那么市总工会财产又如何定性呢?因此,工会资产的性质绝不应界定为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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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和劳工之间:市场经济下中国工会的角色冲突_管理论文 第九篇

八十年代开始的市场经济改革,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工业关系。它导致了工人与管理者的普遍对立,因为所有的工人,不论他们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现在都不得不屈从于不受制约而且经常是专横跋扈的企业管理者。市场改革也使工人(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因为国家职工在旧体制下拥有的种种权利已在改革中丧失殆尽。劳工权利广泛受侵犯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严重弊端,[1]由此而引起了经常性的工人活动。 

面对日趋紧张劳资关系,中国的工会在扮演什么角色呢?它们能够代表和保护工人的利益吗?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为了寻找这一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关注的焦点首先应该放在国家与工会的关系上而不是工会与管理者的关系上。毫无疑问,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工人的主要对立面是资本和管理者。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工人利益,它有多大权力和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抗衡管理者,起决定作用的首先是国家而不是管理者,因为国家才是劳资关系游戏规则的制定者,[2]决定工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因此,不论是判断工会与管理者的权力关系,还是理解工会在中国劳资冲突中的作用,国家与工会的关系,都是我们当前考察的焦点。 

在中国,国家与工会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目前存在着一些截然不同的观点。大多数的人持批评态度,认为工会是国家的一个的工具,她首先要服从的是国家的目标,而不是工人的利益。[3]工会既不能反对那些不利于工人的国家政策,也不能动员工人反对管理者滥用权力,因为这些作法可能会干扰生产秩序,造成外国投资者的恐慌,甚至于影响社会稳定,因而违反国家利益。但也有人认为,中国的工会正经历着某些变化,尤其是地方工会。 

这种观点认为,工会对国家的已表现出一定的自主性,努力代表工人的利益。[4]两种不同的观点的主要区别是它们对工会采用不同的定位方法,前者强调工会的国家属性,后者关注工会的社团性质。前者强调工会是国家的一部分,后者认为工会正在朝一个真正的社会组织的方向发展。 

经验材料比这两种观点所描述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大约在二十年前,学者们就开始用“古典二元论”来描述主义国家的工会,[5]这种观点认为,在在主义制度下,工会扮演着双重的功能,既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又要代表工人的利益。[6]在我们工会目前在中国中的实际地位时,这种二元论仍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以这一“二元论”为出发点,我们可以把中国的工会看成是具有双重身份的组织,它既有国家属性,又有社团性质,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组织,这种制度上的双重身份,是解释工会行为的关键。以前对主义国家工会的研究已经注意到这两种身份之间的内在矛盾。但是,这些研究不可能预料到,由于市场经济改革,两种身份已产生了直接和尖锐的冲突。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很少遇到双重身份严重冲突的窘境,其原因是工会应有的代表功能基本上为“家长主义”的国家所吸纳,即工人的利益由国家来保障,工会似乎显得是多余的。然而,市场经济改革改变了国家与工人的关系。国家不再扮演大家长的角色,并且开始为了经济体制的改革而牺牲工人的利益。当国家事实上不再代表和保护工人时,工会双重身份的矛盾和冲突就变得不可避免,而且越来越明显了。 

本文想要回答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具有国家和工人组织双重身份的机构,工会在什么情况下发挥代表工人的功能?促使它们这么做的因素是什么?或者说,中国的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而不是“国家”?在什么情况下中国的工会象一个真正的工会?在什么情况下工会象一个部门那样在行动?为什么?工会如何交替扮演这两种角色并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本文认为,工会在具体的和特定的劳动争议中扮演何种角色,取决于它们的两种制度性身份是否冲突,以及这种冲突的程度。这里可能会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现实需要工会扮演的角色与制度允许它们扮演角色无冲突,而且基本一致,因此工会有较大的制度空间去代表工人利益。工会在法律程序内为工人争取权益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两种制度身份有明显冲突,这种冲突迫使工会站在国家一边,从而限制了工会作为工人代表发挥作用的空间。但这不排除有些工会仍然有可能利用它们的两种制度性身份,于和工人之间,为工人争取一些有限的利益。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工人采取自发的集体行动的时候。在第三种情况下,工会只能或必须扮演国家工具的角色,别无他择。譬如,当工人要求成立自己的组织时,工会会决不妥协的站在国家一边。因此,工会对劳动争议和劳工的三种反应模式可概括为:代表、调解和阻止。 

本文将首先一下造成工会两种身份冲突的制度性因素,然后通过考察上述三种情况(即法律纠纷,集体行为,组织),来看工会的双重身份是如何发生冲突,为什么会有三种不同的反应模式。最后,文章讨论一下工会两种身份间的冲突对中国劳工的影响。 

持续与变迁:国家法团主义与国家-劳工关系 

在考察中国的国家与工会的关系的过程中,人们经常采用国家法团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指一种制度安排的框架,在这种框架中,“法团”是作为国家的一种辅助性、依附性机构建立并维持的。[7]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国家单方面确定它与其它社会团体交往的内容和条件。[8]社会中的所谓“代表性组织”首先要服务于国家目标,同时,这类组织也有预防性功能,国家用它抢先占据相应的制度空间,阻止自发的代表阶级和社会利益的组织的出现。[9]中国的工会就是这样一种国家法团主义的工具,国家利用它来实现对产业工人的控制。 

在形式上,这种国家社团主义制度下的工会具有两种功能:一是执行国家的工业政策,二是维护工人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国家法团主义并不重视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功能。 

因为按照中国官方的说法,在社会,工人与资本对抗已不存在,“工人的国家”已经代表了工人的利益,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作用实质上已经成为多余,甚至可以说是不必要的了。 

然而,如果国家剥夺了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的功能,它就必须通过其它的制度性安排来反映和保护工人的利益。毕竟,国家法团主义并不能完全依靠高压政策来控制工人。中国的法团主义国家是通过建立一个家长式的劳动制度来缓解这方面的压力,它用这个制度既代表国家,又代表管理者,也代表工人这种含糊其辞的说法来回避工会应该代表工人利益这一问题。[10]尤其是当这个家长式的劳动制度为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之后,这种由国家代表工人的说法似乎变得完全有了根据了。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工人的这些基本的利益保障都是工人长期斗争的结果。在一个国家中,如果国家已经能够体现工人利益和愿望,工会确实就失去了自己的代表对象,它的代表者的功能也可有可无了。因此,这样一种劳动制度是维持改革前的工业秩序的关键,尽管它并不能完全消除工厂内部的各种矛盾冲突。[11] 

然而,在市场改革的过程中,家长式劳动逐渐解体,产业结构重新调整,国家、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突现出来,旧的国家法团主义制度安排的内部紧张日益明显。这导致了工会两种身份的内在冲突开始激化和公开化,而且开始有了新的含义。新的冲突主要来源于两种不利于工人的变化。首先,从“砸碎铁饭碗”、“劳动合同制”到“三项制度改革”(用工、分配和保险),再到目前的下岗浪潮,国家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剥夺了国家职工的大多数权益,因为在国家看来,这些权益不仅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了国家希望建立的市场经济的障碍。通过这些措施,国家实际上已经拆除了家长式劳动制度,放弃了产业工人利益“保护者”的角色。 

其次,国家所追求的资本主义发展已经创造工人阶级的“对立面”。这个过程又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改革把工人与管理者的利益发生冲突,甚至造成二者间的对抗。 

承包责任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劳动合同制,股份制,这类的改革措施扩大了管理者的权力,并允许他们用铁腕推行市场规则,这些作法常常以牺牲工人的利益为代价,在国有企业内部造成了一种准资本主义的劳动关系。工人的权利开始受到全面侵蚀,而工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或者建构新权利的手段。第二,随着私有经济和外商投资的增加,牺牲工人利益的剥削行为急剧增加。许多私人老板和外国投资者不遵守安全生产以及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的规章制度,还强制工人加班加点。地方为了吸引外资,对这类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变相鼓励。 

这两点变化造成大量的劳动争议,这些劳动争议给工会带来很大的压力。工人要求工会为他们说话,但是工会的表现经常让他们感到失望。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2年搞了一个全国性的调查,调查发现56%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会未能覆行它们的职能。199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又搞了一个调查,53%的工人对工会的作用评价不高。一些地方

商品劳动价值解析 其它经济学论文_经济学论文 第十篇

[内容摘要]

生产与流通简单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社会劳动量之和称为简单劳动成果劳动成本,生产与流通1级复杂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社会劳动量及各简单劳动成果劳动成本的总和称为1级复杂劳动成果劳动成本,生产与流通N级复杂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社会劳动量及0~(N-1)级复杂劳动成果劳动成本的总和称为N级劳动成果劳动成本。单位时间单位劳动成本获取劳动成果的量称为劳动生产力。

生产与流通简单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劳动力价值量之和是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与简单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生产与流通1级复杂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劳动力价值量及各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的总和是1级复杂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1级复杂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与1级复杂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1级复杂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生产与流通N级复杂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劳动力价值量及0~(N-1)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的总和是N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N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与N级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N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

所有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都可以用货币单位社会平均劳动价值计量为货币金额,可称为劳动成果价值金额。单位商品劳动价值量与货币单位社会平均劳动价值的比值称为商品价格。

商品交换既是商品价值量的交换,也是“无差别人类劳动的交换”,由于商品劳动价值量是用劳动力价值量表示的商品价值量,因此,商品交换直接表现为商品劳动价值量的交换。商品社会平均劳动价值量与商品市场需求系数之积称为商品市场价值量,商品市场价值量与品牌商品市场需求系数之积是商品市场交换价值量(或称品牌商品市场价值量),单位商品市场交换价值量与货币单位社会平均劳动价值的比值是商品市场交换价格(或称品牌商品市场价格)。商品市场交换价值量与商品购买者需求系数之积是商品心理交换价值量,商品交换按商品心理交换价值量等价原则进行。当商品交换以货币为中介时,商品成交价格=单位商品心理交换价值量÷货币单位心理交换价值=标准商品市场交换价格×商品功能达标系数×商品购买者需求系数÷(货币市场需求系数×商品出售者货币需求系数)

[关键词]商品劳动价值、商品价格、商品成交价格、证券价格

一、劳动成果劳动价值

所有劳动成果都可以用单位标准劳动成果计量为标准劳动成果数量,称为劳动成果量。单位劳动成果与单位标准劳动成果的比值反映劳动成果符合要求标准的程度,可称为劳动成果达标系数或劳动成果功能。劳动成果功能与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劳动成果有用性与重要性的统一,称为劳动成果价值。劳动成果量与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可称为劳动成果价值量。

劳动成果量=劳动成果÷单位标准劳动成果=劳动成果数量×单位劳动成果÷单位标准劳动成果=劳动成果数量×劳动成果达标系数=标准劳动成果数量

劳动成果价值量=劳动成果量×劳动成果需求系数=劳动成果数量×劳动成果达标系数×劳动成果需求系数=劳动成果数量×劳动成果价值

获取劳动成果消耗的物品使用价值量及劳动力价值量的集合称为劳动成果价值成本。劳动成果价值成本与劳动成果量的比值可称为劳动成果价值成本单位。劳动成果价值量与劳动成果价值成本的比值反映价值成本创造新价值的效能。

劳动成果有简单劳动成果与复杂劳动成果之分,简单劳动成果是人纯粹运用劳动力解决矛盾的劳动成果。复杂劳动成果是人运用劳动力和其他劳动成果解决矛盾的劳动成果。在简单劳动成果基础上生产的复杂劳动成果可称为1级复杂劳动成果,在1级复杂劳动成果基础上生产的复杂劳动成果可称为2级复杂劳动成果,如此类推,在(N-1)级复杂劳动成果基础上生产的复杂劳动成果可称为N级复杂劳动成果。

生产简单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社会劳动量之和是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成本,其与简单劳动成果量的比值可视为用生产消耗的社会劳动量度量简单劳动成果量的度量单位,称为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成本单位。

生产简单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劳动力价值量的总和是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价值成本,其与简单劳动成果量的比值可视为用生产消耗的劳动力价值量度量简单劳动成果量的度量单位,可称为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价值成本单位。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价值成本与简单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用生产过程消耗的劳动价值量表示的简单劳动成果价值量,可称为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价值量,其与简单劳动成果量的比值可称为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价值单位。

因劳动成果的生产地点与消费地点、生产时间与消费时间、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不同,生产出来的劳动成果要通过运输、保管、交换等过程才能进入待消费状况,劳动成果从产品到消费品的运动称为流通。简单劳动成果在流通过程中消耗各工种社会劳动量的总和是简单劳动成果流通劳动成本,其与简单劳动成果量的比值可称为简单劳动成果流通劳动成本单位。

简单劳动成果在流通过程中消耗各工种劳动力价值量的总和是简单劳动成果流通劳动价值成本,其与简单劳动成果量的比值可称为简单劳动成果流通劳动价值成本单位。简单劳动成果流通劳动价值成本与简单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用流通过程消耗的劳动价值量表示的简单劳动成果价值量,称为简单劳动成果流通劳动价值量,其与简单劳动成果量的比值可称为简单劳动成果流通劳动价值单位。

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成本与流通劳动成本之和是简单劳动成果进入待消费状态所消耗的劳动成本,可称为简单劳动成果劳动成本,其与简单劳动成果量的比值称为简单劳动成果劳动成本单位。

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价值成本与简单劳动成果流通劳动价值成本之和是进入待消费状态的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与简单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其与简单劳动成果量的比值可称为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单位。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价值成本+简单劳动成果流通劳动价值成本)×简单劳动成果需求系数=简单劳动成果生产劳动价值量+简单劳动成果流通劳动价值量。

简单劳动成果劳动成本是获取简单劳动成果的劳动代价,生产1级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社会劳动量及各简单劳动成果劳动成本的总和是1级劳动成果生产劳动成本,流通1级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社会劳动量及各简单劳动成果劳动成本的总和是1级劳动成果流通劳动成本。生产与流通1级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社会劳动量及各简单劳动成果劳动成本的总和是1级劳动成果劳动成本。同样,生产与流通N级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社会劳动量及0至(N-1)级劳动成果劳动成本的总和是N级劳动成果劳动成本。

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是被承认的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生产与流通1级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劳动力价值量及各简单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的总和是1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其与1级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1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

1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是被承认的1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生产与流通2级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劳动力价值量及0~1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的总和是2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其与2级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2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同理,生产与流通N级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劳动力价值量及0~(N-1)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的总和是N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其与N级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N级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

工种社会劳动量与工种劳动能量社会需求系数之积称为工种劳动力社会价值量。生产与流通简单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劳动力社会价值量之和称为简单劳动果社会劳动价值成本,其与简单劳动成果社会需求系数之积称为简单劳动成果社会劳动价值量。生产与流通N级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劳动力社会价值量及0~(N-1)级劳动成果社会劳动价值量之和称为N级劳动成果社会劳动价值成本。N级劳动成果社会劳动价值成本与N级劳动成果社会需求系数之积称为N级劳动成果社会劳动价值量。

这里将获取劳动成果消耗各工种劳动力价值量及其他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的总和定义为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与劳动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其与劳动成果量的比值是劳动成果劳动价值单位。劳动成果社会平均劳动价值量与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的比值可称为劳动价值生产率。

单位时间单位劳动成本获取劳动成果的量称为劳动生产力,劳动生产力=(劳动成果量÷劳动成果劳动成本)÷行为时间。单位时间单位社会劳动量获取劳动成果的量称为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劳动成果量÷(∑各过程消耗的工种社会劳动量)]÷行为时间。劳动生产率与劳动生产力是不同概念。

获取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消耗的物品使用价值量及劳动力价值量的集合称为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价值成本,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价值成本=劳动成果价值成本。获取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消耗的各物品劳动成本与各工种社会劳动量之和称为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劳动成本。获取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消耗的各物品劳动价值量与各工种劳动力价值量之和称为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劳动价值成本。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劳动价值成本=劳动成果劳动价值成本。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劳动价值成本与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需求系数之积是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劳动价值量。消费成果(或经济成果)劳动价值量=劳动成果劳动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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