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探讨 以永州市为例_农村研究论文
浅析对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探讨 以永州市为例_农村研究论文
【社会论文】导语,你所阅览的本篇共有56226文字,由任益笑详细整理,发表于★美文档(meiword.com)。截止到2019年12月,全国共有38734个乡级区划,包括8516个街道、20975个镇、8122个乡、966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1个县辖区。浅析对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探讨 以永州市为例_农村研究论文如果你对这文章有更多的感触,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浅析对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探讨 以永州市为例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救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农村社会救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永州市的情况看,经济欠发达,598.5万人口中农业人口达504.6万人,占总人口的84.3 % ;农村贫困人口达89.7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7%,其中绝对贫困人口36.9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7%;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自然灾害频发,每年都不同程度的遭受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冰雹、干早等多种自然灾害,常年受灾人口达200余万人次,需重点救助的45万余人。由此可见,进一步加强、整合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弱势群众的救助需求,是各级党委、面临的重大课题,是从根本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保持稳定,加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一、意义深远:助弱同进,共享发展
“按照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这构成了对弱势群体实行的公益救助的基本理据。”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扶助弱势群体,对于促进社会各个层面和谐进步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事业进步和改革发展的基本条件。wwW.meiword.COm当前,永州市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比较复杂,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种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采用非理性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进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利于化解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缓解弱势群体的失衡心理,有效促进社会的持续稳定。
2.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发展合力
建设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让广大群众的工作热情充分进发,让个体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充分涌流。困难群体作为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由于处于弱势位置,容易被忽略,不易感受到党和的关怀和温暖,对党和缺少归属感、认同感和信任感,不利于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心,更可以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到社会全体成员,有利于团结弱势群体,凝聚促进发展的合力,调动全体成员谋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全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3.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真诚友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民族。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仅能给予困难群体物质上的救助,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而且能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群众共同关注弱势群体,进一步营造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利于更好地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的形成,推动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不断发展进步。
二、工作成效:因地制宜,扎实有序
1.农村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永州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2万户27.6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5.5 %,月发放低保金1049万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为38元。20xx年上半年,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农村低保扩面,将农村居民中无劳动力或因病、因残等原因致使主要劳动力丧失、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地方常年生活困难居民等三类家庭全部纳人保障范围,新增低保对象12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2.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完善
为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看病就医压力,根据上级要求,永州市从20xx年开始在东安县、新田县开展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试点,迈出了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第一步。20xx年,对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农村五保户等特困对象家庭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腹水、白血病以及其它年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大病的,给予500-3000元的医疗救助金,在全省领先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20xx年,结合全市实际,在救助范围上扩大到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病种增加了精神病种,救助标准提高到1000-4000元。20xx年,面向全市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百岁老人等特定对象,逐步建立和实施资助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五位一体的新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市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共累计救助农村大病救助对象1.42万人次,发放救助金2468.8万元,人均年救助水平为1738元;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参合34.3万人次,资助金额533万元。
3.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进一步提高
永州市共有五保对象51214人,占农村总人口1.27%。共有乡镇敬老院106所,村级“五保之家”46所,集中供养4854人,其它46360人由村、组分散进行供养,分散供养标准由20xx年年人均600元提高到100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20xx年1200元提高到2070.46元,农村五保户生活有了较大改善。20xx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后,五保供养资金从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市、县财政预算中列支,建立了“牵头、民政负责、财政投人、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五保供养工作新体制。20xx年,永州市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要求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人财政预算,不得在发给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的供养资金中列支,从而有效地保障了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权益。
4.灾害救助工作不断规范
一是规范了救灾款物管理工作。20xx年,永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对救灾款物的申请、拨付与发放、管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确保了救灾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救灾款物及时落实到灾民手中。二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初步形成。20xx年,市了《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成立了永州市减灾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全市应急救助体系,形成了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三是救灾资金投人大幅度增加。20xx年我市累计受灾人口702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145.07亿元。向上级争取救灾资金9395万元,救灾棉被39111床、棉大衣1000件、帐篷443顶,市本级财政配套救灾资金500万元;一年来,发放救济粮3522吨,救济灾民42万人,发放衣被20万件,救济灾民巧万人,救济伤病人口7.83万人。全市共为灾民恢复重建房屋12042户45163间。由于救灾工作应对处置及时果断,救助措施得力,在应对20xx年百年不遇的冰冻雨雪灾害和五十年不遇的“6·13”洪灾过程中,做到了大灾面前零死亡,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问题:基础薄弱,任务艰巨
1.社会救助立法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社会救助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中除五保供养以法规形式颁布以外,其它各项工作都是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缺乏法律权威、制度刚性和惩处力度,实施过程中有令不行、违规不禁的现象比较突出。
2.基层机构队伍薄弱
据调查统计,撤区并乡建镇以前,全市有区乡镇430个,按每个区乡镇配一名民政干部,至少有430个,撤区并乡后,全市共有198个乡镇和办事处,只有民政干部271人,平均每个乡镇1:37人,比撤区并乡前减少1s9人。所配民政干部专职的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素质不高。近几年门新增城乡低保、城乡大病救助、乡镇敬老院和村五保之家建设和管理、五保供养资金发放等工作,全市每年救济灾民30万人以上,城乡低保人数30余万,农村五保户有4.2万人,重点优抚对象s.3万,大病救助近万人,还有71万老年人,直接工作对象140万人,日常管理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民政救助资金大幅度增加,由乡镇发放的民政救助资金,有的几百万元,最高的达到近1000万元,社会救助各项资金在基层的发放问题令人担忧。如宁远县水市镇,辖区人口7.3万人,有民政工作对象5000;余人,全市发放各类资金335万元。20xx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将乡镇民政职能划人社会事务办,明确由s3岁的李某1人负责全镇民政工作,并兼驻村任务。李某不仅要负责5000名民政对象的人户调查、初审、年检年审、动态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还要逐户建立规范的统计台账和工作档案,该人不懂电脑,工作效率十分低下,难以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只能应付了事,导致社会救助基础工作不扎实。
3.救助资金投入少
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各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普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导致保障水平偏低。以农村低保为例,20xx年全市低保人数为27.6万人,全年上级下拨的农村低保资金为6765万元,按人平计算,月人均仅有20元,人数是城市低保的2.6倍,上级下拨资金不足城市低保的一半,月人均救助水平不足城市低保对象的1/3。二是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均要由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由于市、县区财政困难,往往未能足额配套,或列而不支,致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得不到保证,工作开展乏力。
4.城乡救助发展不均衡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民政、劳动、教育、卫生、房产、司法、扶贫、国土、规划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缺乏联动,存在各行其事的现象,尤其是在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项目安排,救助资金的投人等方面缺乏统一安排,导致多头救助、重复救助、遗漏救助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社会救助整体优势的发挥。同时,还存在城乡救助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如城市低保对象享有的廉租房政策及生活用水、用电、有线电视收视等价费优惠措施,农村救助对象暂时不能享有,整体救助水平较低。
四、根本举措:统筹运作,合力推进
1.加快救助立法进程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家应尽早《社会救助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把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人员、资金保障作出刚性规定,为依法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要在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上给予重视支持,特别是要解决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的公务员身份问题。加强乡镇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解决有机构、有人做事的问题,我们建议在乡镇设立民政所或社会救助站,小乡镇安排3至4个,大乡镇安排4至6个干部,专门从事民政工作,在行政村设民政联络员,并适当解决待遇,以切实解决好基层民政工作有人干事的问题,为工作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发放公平公正提供组织保证。同时,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准人机制,严把进人关,加强在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3.扩宽资金投入渠道
一是加大财政投人。市、县两级应根据本级财政实际,把社会救助资金列人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乡镇也要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二是积极向上争取。要加大跑“部”进“厅”力度,多争取上级支持。三是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大力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和对口捐助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如救助服务、志愿者活动等。要发动社会力量,搞好救助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4.强化救助工作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以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制度为基础,社会动员机制为补充,应急措施相配套的灾害救助体系。对灾民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进一步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是建立健全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临时社会救济为补充,各项优惠政策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农村,通过全面总结低保试点经验,积极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在基层推广实施。同时,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条例,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三是建立健全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为骨干,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5.构筑救助服务网络
坚决克服物质帮助的单一救助形式,在实施现金援助、实物援助的同时,积极开展心理救助、就业帮扶和权利援助,包括对受助者实行心理干预和精神抚慰,进行职业技术辅导,提供司法援助等,开发受助者的劳动潜能,促进其人格健康发展。特别要坚持物质保障与精神援助相结合,实行救济式扶助与脱贫式扶助同时实施,建立标本兼治的立体式救助体系,促进救助与生产自助同步推进,形成一种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向上和反哺社会的良性机制。一是完善相关机构。根据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运行机制,强化门对社会救助的管理职能;在乡镇设立农村社会救助管理站,并配备足够的人员。二是发展多种机构。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发展、扶持和兴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社会救助机构,建立科学、高效的救助服务网络,为弱势群体救助提供有效保障。三是提高救助水平。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服务人员,培育社会救助工作志愿者,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
第二篇 浅析从农村社会工作角度看农村个体和谐建设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个体和谐;现状;农村社会工作;优势;具体实践
论文摘要:个体和谐建设是和谐农村建设,乃至整个和谐社会建设的起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农村个体和谐建设中还存在很多亚需解决的问题。农村社会工作从“优势视角”出发,强调助人自助、增权的价值理念,在解决农民问题,促进个体和谐发展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构建和谐农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对于如何构建和谐农村,学者们大多从宏观的层面研究,而很少从具体的层面,即农民个体自身的和谐来深入。可以说,个体和谐建设是和谐农村建设,乃至整个和谐社会建设的起点,因此,强化个体和谐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主体发展对于建设和谐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农村个体和谐建设,就是要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地区存在的一系列农民问题,就是要把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实际地、真正地满足农民的各方面需求。此文将从农村社会工作的角度,其在农民个体和谐建设中可能创造的贡献,力求为农民个体和谐建设开辟一条新的思路。
1、个体和谐的涵义
理解个体和谐,首先要充分认识“个体”所包括的要素。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个体既包括生理和心理要素,还包括能力、社会关系、社会资源等要素。个体和谐是个体的这些要素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虽然个体之间存在差异,每一个个体的和谐不可能用数字予以量化。但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个体和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WWW.meiword.coM
1.1个体和谐的基础是个体生理与心理的健康
身心健康是个体生存和维持正常生活的最基本条件。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是相互影响、互为条件的。生理健康是心理健康的基础,心理上的满足依赖于生理上的健康;心理健康对生理健康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心理失调往往会直接引发生理问题。生理与心理的健康协调,是个体参与社会交往、发展社会关系、获取社会资源、提升自身能力,并最终实现个体和谐的重要基础。
1.2个体和谐的关键是个体认知的不断完善
社会的进步取决于社会成员的进步,这不仅要求不断提高社会个体的身体素质,也要求不断完善社会个体的认知水平。个体认知的完善主要包括知识结构的提升和思想观念的与时俱进。一方面,社会个体应该主动地适应社会外部环境的变化,努力地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知识,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反映社会发展程度的思想观念也必须不断更新。
1.3个体和谐的目标是个体的全面发展
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的个性充分展现和自由发展;二是人的需要得到充分满足;三是人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四是人的社会关系的丰富和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个体和谐的最终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核心是为了人的发展;同时,人的全面发展,也是衡量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也再次表明,个体和谐与社会和谐是有机统一的,个体和谐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也是社会不断走向和谐的过程。
2、农村地区个体和谐建设的现状
个体的和谐程度对社会和谐有直接的影响,当个体各要素之间的和谐被打破时,个体处于不和谐状态,这就表明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被损害,当社会中大量出现同类性质的个体不和谐时,个体的不和谐问题便演化为社会问题,形成社会的不和谐。这种社会不和谐的状态具体到农村地区,就是“三农”问题中的农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总体素质不高。首先,在身体素质方面,根据的统计,农民的健康结果指标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部分农村地区,一些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仍然很高,且危险很大。同时,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匾乏,医疗保障水平低下,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其次,在科学文化素质方面,中国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自主学习能力较差;科技素质低,对一些新的生产技术和方法反映冷淡:并且许多贫困农民心中充满无力感和失败感,自我评价较低,缺乏积极求变的主动意识。
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进一步表现为农民的贫困问题。陆学艺教授就曾指出“农民真苦”.20世纪80年代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虽然中国农村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但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收入却减缓了、停滞了,同时农民负担都逐渐加重,而且越是贫困地区、越是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农民负担也越重。可以说,农民的贫困问题是农村地区个体和谐建设中的核心问题,牵制着农民各个方面的发展。
第三,农识薄弱,突出表现为参与热情不高,不懂得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农民的理性程度和法制观念还不高,在遇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或者听任自身权利受到侵犯而无动于衷,或者容易感情用事,采取极端的行为来进行反抗。这些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民所处的困境,对他们的生理、心理和经济等方面造成了创伤。
3、以农村社会工作推动农村个体和谐建设的优势
当前,中国农村地区个体和谐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都与现阶段中国转型社会的社会结构有密切关系,具有交织性、伴生性和复合性的特征。这些问题的特性,决定了传统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和方法已经难以奏效,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有利于个体和谐的政策和制度。笔者认为,农村社会工作作为一项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技术,可以积极回应这一需求,并且具有明显的优势。通过鲜明的角色定位、独特的工作视角以及专业的工作方法,农村社会工作者可以更加了解农民的需求,可以有效地协助农民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农村个体和谐建设目标的实现。
3.1鲜明的角色定位—协调者和合作者
农村社会工作者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依据不同的工作方法,不同的工作对象,通常扮演着不同的工作角色。但是,总体上来说,在农村地区,农村社会工作者要成为和农民之间的桥梁,担任协调者的角色。同时,农村社会工作者和农民是合作伙伴关系,是平等和彼此信任的关系。农村社会工作者深入到农村,有机会去聆听农民被忽视的声音,有机会去体察农民的各项生产生活活动,从而更加贴近地了解到农民的真实需求和国家各项农业政策的实施效果,有利于形成积极的反馈和为政策决策的改进服务。
3.2独特的工作视角—优势视角
农村社会工作采取的优势视角反对将服务对象问题化,但这并不是否定和忽视问题的存在,而是不再专注地集中于问题,是“把眼光投向可能性”。优势视角的取向要求农村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农民的过程中,努力发掘和利用农民的优势和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有利于农民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克服困难,提升自信心和能力,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3.3专业的工作方法—以社区为基础的工作方法
张和清指出,农村社会工作的介入方法应该是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农村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层面努力动员农民参与到社区建设上来,并以小组工作和个案工作为支持为农民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值得提出的是,虽然社会工作是面向农村社区工作,但一定是为了服务对象而开展工作的,即社会工作始终是以农民为工作的核心,社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每一个社区个体的身上。
4、农村社会工作在农村个体和谐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针对当前农村地区个体和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农村社会工作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秉承助人自助、增权、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为农村个体和谐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4.1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农村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协助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普九”教育,还可以根据农民的现实需要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服务。主要包括:为农村未受教育人群开展扫盲教育;为农民提供定期的科学知识讲座;为农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和法律援助;为准备外出打工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同时,通过个案工作可以为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物质、情感支持与服务,通过帮助农民缓解贫困带来的精神和心理问题,来增强他们摆脱贫困的信心和能力。
4.2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
农村医疗卫生直接关系到每位农民的生老病死、家庭的生活状况。农村社会工作者在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上主要有三点作为,一是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方面,包括为农系医疗队,定期免费做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组织农民参加医疗保健知识培训;二是协助部门大力发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把合作医疗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向农民宣传到位,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并在参合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给予积极的介入;三是从“优势视角”出发,在农村推行另类卫生医疗项目,如发掘农村社区医药资源和医疗知识,推动本土化的中草药培训班,使传统医疗重新发挥作用。
4.3优势视角下的农村扶贫
农村扶贫是中国农村社会工作的重点,如何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提高其收入是农村社会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以往传统的扶贫策略和行动,一般是从“缺乏视角”出发,关注农村社区缺乏和不足的地方,通过直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发展商品经济等方式来反贫困,这样容易使农民对产生依赖的思想,反而陷入越扶越贫的恶性循环。而农村社会工作在扶贫实践中努力发掘农村社区的资源和发挥农民的潜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他们自觉地认识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然后团结起来主动解决自身的问题。在具体的实践中,农村社会工作特别强调与农民之间的平等和合作关系,使农民不会对社会工作者产生依赖感。由于农民的需求和意见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农民的潜能得到了有效地开发和发挥,农民在不断摆脱贫困的同时,还增强了自我认同感。另外,小组工作可以采取生产互助小组的形式,使农民互相帮助,交流农业生产信息和经验,共同致富。
4.4培育农村各类合作组织
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导致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遇到了很多不利的局面,并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这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组织,从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村合作组织立足于农村,可以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为他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农村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还相对滞后,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合作层次低、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低等问题,这与农民对合作组织的认识不足、组织发展缺乏资金、人才及信息匾乏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农村社会工作可以承担宣传者的角色,普及和宣传合作组织知识,推广成功的合作经验;可以担当引导和支持者的角色,引导、帮助农民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合作组织,并为其提供技术、市场等信息的支持;还可以担当培训者的角色,为农民合作组织的领导人提供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管理以及决策能力。
4.5提高农民的意识
提高农民的意识,首先要提升农民参与方面的知识水平。农村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办培训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农民有关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参与的渠道等方面的知识。其次,农村社会工作者可以大力配合积极推进村民自治,运用社区工作的地区发展模式,推动农村社区居民参与到集体事务的协商、决策中去,更好地发挥自身的权利,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最后,农村社会工作者在对农民开展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也要在农村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倡导“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理念。
第三篇 浅谈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城乡统筹 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设计
论文摘要: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行计划生育国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同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完善的制度框架,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却严重滞后,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为了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必须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降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在城市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却远远滞后。近几年,农村地区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改革试点,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才刚刚起步,但是统筹层次低,覆盖面小,共济性差,管理水平低,可持续性较弱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wWW.meiword.Com概括起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实施标准偏低
现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没有打破原有的城乡居民之间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况,反而有所强化。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城镇人口为4.5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36.09%,农村人口为8.07亿人,占总人口数的63.91%。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布的候矛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36%的城镇居民享受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总数的99.6%,而占全国人口总数64%左右的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总数的0.4%。由此可以看出,在投入一定的情况下,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国家将本应平等投向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资金中的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广大农民却无缘与城镇居民一道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的淡化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是依靠集体积累、家庭自主和土地来完成的。随着社会的转型,这三条保障线的保障功能已呈现出日益弱化的趋势。从家庭养老方式来看,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传统的农村家庭保障基础已经发生动摇,家庭保障正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得独生子女日益增多,农村核心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人口结构朝着4-2-1或6--2-1的方向发展,一对夫妻可能要赡养4-6个老人,抚养1个小孩。家庭规模的缩小,进一步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其次,农村人口的流动给老年人的照料带来了难题。从总体上看,农村的流动大军主要表现为青壮年人口的流动,进厂、进城务工之后,这部分人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中的大部分都不愿意再回到农村,因此,希望他们采取传统的养老方式去照料老人的可能性降低,而把老人接到城里来照顾也不现实。第三,人口老龄化也给农村养老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根据人口统计资料,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28亿,占总人口的10.2%。人口学家预测,到20xx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届时,中国农村将完全进入一个老龄化社会。
(三)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从土地保障来看,土地长期占有重要地位。这也是一部分人认为农民已经拥有了土地提供的保障,因而国家不需要再对农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理由。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农村居民对生活保障(包括养老、医疗等方面)的需求?首先,由于农村人口增加和耕地减少所导致的人地矛盾更加突出。目前我国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低于制定的0.8亩的警戒线,463个县低于0.5亩的危险线。加之农户种地成本上升,单纯依靠土地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一些农民宁愿抛荒土地或无偿转让给他人耕种也要外出打工,充分说明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已不能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提并论。而且,随着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农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来自农业和土地的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日渐下降。其次,尽管农民手里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却无法阻止乡及村委会对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性转让。一个显见的事实是,近些年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扩张,耕地数量不断减少,部分农民甚至完全丧失了土地。同时,由于不少征地项目没有给农民合理的补偿,没有妥善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保障没有做出制度性安排,导致这部分人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
二、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
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是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基础。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享有社会和国家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当然也不例外。建国以来,农民为国家工业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然而工业化的收益却几乎为城市居民所垄断。国家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使农业、农村、农民在为国家提供巨额积累的同时失去了自身的发展条件,城乡差距、工农差距日益扩大,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国家有责任对多年来农民利益的巨大损失做出相应的补偿,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范围。概括起来看,在农村建立适度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原有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进行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如果把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范围外,农民基本生存权利都不能得到社会保障,和谐社会无从谈起,社会再发展,也无法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以人为本”只有在和谐社会中才能得到体现。公平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利益的分配和谐,是和谐社会的真实体现。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如果没有一个包含广大农民在内的从养老到医疗、失业等项目的社会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就会缺乏坚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或者说,离开了这个坚实的基础,和谐社会就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充当社会的“安全阀”或“减震器”。据调查,世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超过25:1的国家只有4个,而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为3.3:1。巨大的城乡差距,对我国社会稳定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且这种不利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呈现日益显性化、扩大化及矛盾联动性的特征。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波及到城市,而农村又是构成我国社会的基础,因此,中国社会的稳定有赖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调整国家对原有社会资源的配置,从而可以消解人们由于社会分配不公引起的不满和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
(三)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中国农民素有“养儿防老”的传统。在农村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农民的这种观念依然存在,生育(儿子)实际上成了他们获得保障的一种成本最低的投资。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险,有助于改变人们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观念,从政策导向上引导人们正确的生育行为,使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到更好地推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提出了“两个飞跃”的思想: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而要实现第二个飞跃,一方面需要土地集中经营,这必须以农业劳动力能够顺利进入非农产业为前提,另一方面,还需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能够有效抵御各种风险,免除其后顾之忧。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建立比较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的生活有了有效保障之后,才能降低他们对土地的依赖,才有可能替代土地保障,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
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建立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新的社会整合机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社会秩序、保障阶层流动的机制,在其建立过程中,应当发挥的主导作用,合理调整社会成员对公共资源的占有情况,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目前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同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公民在遭遇各种自然、经济、社会风险后,经个人及家庭尽最大努力仍不能维持生存时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存需要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它是公民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低保制度具有刚性和不可逆性,一旦公布了低保标准,而在某一时期又不能兑现,极容易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和党群关系。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和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要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条件是具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民;三是要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配套措施,如教育救助制度、医疗费减免制度等。此外,要防止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为人情因素、“走后门”等出现歪曲变形,出现应保而未保、不应保而参保的情形。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无论从养老还是医疗来看,农村老年人口都是我们全社会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极易生活在贫困和疾病的交叉地带,可以说是社会保障制度最应当保障的阶层。20xx年,做出了佚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确定从20xx年起,逐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谓“新型”,表现在统筹单位、经费来源和制度目标三个方面,即以市(县)为统筹单位、个人缴费和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财力有限,所以短期内还不能建立覆盖面很宽的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广大农民来说,疾病威胁主要是大病威胁,因此把合作医疗的着眼点放在保大病上的做法是适当的,可有效防止目前最突出的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但从另一方面看,保大病就不可避免地要降低覆盖率,起付线越高,受益面越窄。因此,“新农合”制度要在保大病的基础上,探索大小兼顾的保障模式。有调查显示,合作医疗已成为近年来最受农民欢迎的乡村新政之一。
(三)继续探索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从国际上来看,在162个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70个已对全部农村人口或农民实行了保障,其中有许多与我国的发展水平相当。我国“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更要求加快该制度的建设。但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陷入停顿状态。根据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在很长时间内仍然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适当降低集体补助的比重,提高财政补助的比重,在市、县、乡三级财政上形成一个合理负担的比例;二是考虑到我国的地区发展差距和农民的实际收入与保险意识,农村养老保险应实行差别对待的原则。东部地区具备投保条件的,可实行国家强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以逐渐转变农民的观念;中部地区少数省份具备投保条件,西部地区基本不具备投保条件,但部分农民具有保险意识,则可实行自愿原则;三是选择合理的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在筹集和缴纳方式上应实行差别对待:东部地区采取强制保险,以农民个人缴纳保险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中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与补贴相结合;西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实行、省(区)、市(地区)三级补贴。此外,养老保险的建立要未雨绸缪,防止因缴费年限过短而导致保险资金入不敷出,也是为应对老龄化问题而提前做准备。同时,应转变观念,大力发展社区照顾和养老,提高社会化养老率。
(四)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真正的困难在于资金来源问题,即由谁出钱。在农村社会、经济的转轨期,应克服困难,改变观念,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遵循“多予、少取”的方针,尤其要向贫困地区农村倾斜。否则,单纯依靠农村集体、社区或农民个人的力量,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只会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三农”问题会越变越糟,社会发展会越发不协调。为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调整各级财政的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无一例外地得到了在财政上的支持;二是实行“土地换保障”,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相结合。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在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时,用现代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做法,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延长承包期,承认农民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准许其进入市场转让或出租,以获取维系其养老的经济来源,从而形成社会保障制度与土地保障之间的替代关系。
第四篇 浅析中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比较 启示
论文摘要:本文从中日两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与特点两方面进行比较,得出了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验对我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启示,即建立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进程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设新农村,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中日两国都非常关注农民和农业问题,战后日本高度重视并较早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和农村人口、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研究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许会对我国有所启示。
一、中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比较
1.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农民养老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需要。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民后金制度。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成为第一号被保险者,他们实行每月定额交纳保险费(每月为1- 33万日元),并且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人对象者,个人提出并经审查后,可免予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以农民为主要对象的日本国民年金制度是国家对每位国民的基本生活给予的公平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国家财政一开始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的1/3, 20xx年在财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日本还是决定到20xx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1/3逐渐上升到1/2。WWW.meiword.COM第二层次是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其设立目的是缓解参加基础养老金的第一层次参保者与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差距,即向不满足于第一层次(基础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第一层次被保险者中除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人“农民养老金基金”的人外均可任意参加,实行自愿参加,可享受税制优惠。第三层次是农民养老金基金。是否加人完全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但是加人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60周岁以下,是国民养老保险的第一层次保险者(不含豁免者),并且还须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间不少于60天;此外,还为老年人、残疾人、保险者遗属设立了“老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基础养老金”、“遗属基础养老金”三类特殊人群的基础养老金制度。1992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该方案虽然在养老金筹集上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方式,但更强调“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提供政策支持。由于国家、集体在社会养老方面的责任没有通过法律法规予以制度上的明确,从而使得国家、集体在这方面的责任越来越淡化,再加上集体经济发展落后,因此,“以个人缴纳为主”基本上变为“完全由个人缴纳”。由此,我国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障制度所应具有的“社会”意义。
2.医疗保障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障不是以地域划分,而是以职域划分,国民健康保险将农民和没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人的人群纳人其中,它以区域为单位,由地方自治体负责此类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由于农户、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收人,不能象“受雇者保险“那样可事先强制性的从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因此,他们每月须定期到当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国民健康保险费,保险费率根据各家庭的收人水平进行调整,按每户不同定额收取国库补助保险费的5000,该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各类的医疗保险。此外,还有护理保险,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是基于老龄化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被看护、被护理可能的背景基础上,通过国家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成员在需要护理时,能够得到社会帮助的一种由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对传统的老年只能依靠子女和家庭护理模式的突破和变革,它为个人设计晚年生活在家庭之外增加了一个社会保障的支点。其主要特点是被保险者个人、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由地方具体负责实施。作为整个社会保险新的组成部分,护理保险也适用于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者。20xx年,我国开始试点和推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资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xx年底已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合农民达8. 15亿人,参合率为91. 500,提前两年完成目标。另外,我国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也在顺利推进。农村医疗救助是对患病且无力就医的贫困农民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的制度。这项制度从 20xx年底开始推行,进展比较顺利,目前已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以来,累计直接救助2024. 1万人次,累计资助9458. 3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日本依据“生活保”而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体系。凡是家庭劳动所得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最低支出标准而收不抵支者,根据需要生活保护者的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构成、所在地区类别等有关因素,核定被资助者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具体涉及的补助种类包括生活、住宅、教育、医疗、分娩、生产、丧葬等8种。生活保护的实施主体为各都道府县及市盯村,业务实施机构为当地的“福社(保健)事务所”,其所需的经费来源,国库补助3/4,都道府县与市叮村分别负担其余的1/4。20xx年,我国开始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人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实行地方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人预算。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截至20xx年底,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4284. 3万,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 9%,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20xx年,对地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进一步加大,预算已到了216亿元,比上年增加131%。
4.农业灾害救助制度
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农业保险是日本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后果,以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种重要的支持形式。日本采取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组成农林水产省、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市叮村农业共济组合三级连动的农业共济保险体系。这种体系是在支持下的相互会社进行投保、理赔,因此,也可称为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我国的灾害救助是以为责任主体、由门主管,对灾民实施无偿救助的、低保障水平的灾害救助制度。近年来,随着救灾应急响应、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备灾减灾、社会动员等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救灾能力不断提高。
二、中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比较
1.农村社会保障需求的比较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需求主要来自于对各种风险的规避,日本农户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大多数农民在务农的同时都兼有其他职业,并且兼业的劳动时间和兼业收入占农户全部劳动时间和收人的绝大部分比重,这就使得农户所受到的风险来自三个方面:自然灾害、农业市场风险和劳动力市场风险。因此,日本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从社会、国家及公众等各个方面来共同对付可能出现的风险,除对自然风险进行关注外,更加大了对市场风险的保障研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需求首先体现在减少贫困、减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不平等上,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已逐步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运行,非农业化经济活动也成为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市场经济在给人们带来更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因此,防范市场风险也成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需求,这与日本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保障比较
为保障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日本每一个农村社会保障项目都是通过立法建立。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医疗保险,1938年7月首次制定的以面向农村居民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1959年,再次修订并颁布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决定从1961年4月在全国所有市盯村全面开始实施,并要求全国的农产、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人者均必须强制加人这一医疗保险。1946年,颁布了“生活保”。“生活保”指出:“国家对于生活贫困的所有国民,根据其贫困的程度,给予必要的保护、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以达到促进其生活自立的目的”。1950年,从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出发,对“生活保”进行了全面的修改。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开始将原来未纳人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人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人国民养老保险,并从1961年4月开始全面实施。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1997年底日本首次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4月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实施和参加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便成为一种法定义务。
我国宪法确立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其效力仅低于宪法,但是全国制定的《社会保障法》仍处于起草阶段。目前及相关部委颁布的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大多以“规定’,、“试行”、“暂行”、“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主要散见于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相关机关发布的通知、命令等等。如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的《20xx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等,立法层次都偏低。各地分散的地方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它带来的结果将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仍属空白,目前还没有一部基本法来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仅有1994年由颁布、20xx年3月由等相关部门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一部较高层次的行政法规,其他方面均缺乏法律的规定。其余工作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高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证,致使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高。
三、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目前,我国现代农村经济已运行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由于竞争所带来的风险是市场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农民们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因此,需要一种机制来规避风险,可借鉴日本对农村市场风险的研究来保障广大农民的生活。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从萌芽起步到不断发展完善的半个多世纪,从农村最为急需的医疗保险人手,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和农村人口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日本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要避免出现社会保险与福利成为经济发展的负担而最终使社会保障目标落空局面的出现。
3.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进程
法律是社会保障实施的基础,为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和稳定发展,国家正在加快立法建设进程,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同时,将抓紧制定救灾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行政法规,并且提出了到20xx年力争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目标。
4.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应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政策法规多、工作环节多,需要切实加强协调协作。要学习借鉴日本地方自治体在基层统一设置“福社(保健)事务所”专门负责协调管理农村居民各项保障工作的做法,抓紧理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部门管理体制,明确机构职能与落实队伍,充分发挥村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与管理水平,以确保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健康稳定发展。要加强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与就业再就业政策、农村扶贫开发等之间的配套,形成梯次保障结构,提高整体保障效能。
第五篇 浅谈对农村社会法治建设去封建化的对象定位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封建思想文化传统 去封建化 功利主义 农化意识
论文摘要本文从农村社会环境和农村社会自身两个方面出发,探讨封建思想文化传统对作为社会个体的人及其行为的影响所在,寻找农村社会法治建设中去封建化影响的切入点,为农村社会去封建化道路选择起点位置和要去封建化的对象目标.
尽管封建在我国消亡已有百年,但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文化传统在现代中国身上的烙印却依然鲜活,它触及的领域是全方面的:更由于我由农村社会的特殊复杂性,使得农村社会法治建设中去封建化影响成了一个持久而普遍的要求,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去封建化的第一步就是要先找到农村社会中需要去掉其影响的那些封建思想文化传统。封建思想文化传统是一个统称的概念,泛指在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各种意识、思想、文化和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种行为模式、习惯和传统。它其中当然不乏各种真善和理性的文化和思想,而作为去封建化的对象,是指那些依然延生在农村社会中,成为了农村法治建设的障碍,与、进步和文明相对立的封建思想文化传统。
一、农村社会大环境中的封建思想文化传统及其影响
(一)封建功利主义思想
封建功利主义思想是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为官者和受功利主义教化的人们头脑中最根深蒂固的部分,它直接影响到作为社会个体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它往往使人们的行为趋于功利化,为了达到名利和私欲的目的,想方设法来规避不利、甚至是不惜地践踏法律,这样以来它就成了某些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wWw.meiword.COm在农村社会上层的官员中,追求作为功绩化、政绩化的功利主义思想和行为大量存在,极大的阻碍了农村社会的正常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恶圈土地,牺牲农村和农民利益搞城市发展:人为地限制司法等机关接访、接诉、甚至是干预司法来降低本地区发案率,以彰显社会和谐稳定:操纵媒体,瞒报矿难、事故、恶性事件的发生和死亡人数等现象直接和某些官员出于保护自己的前途和经济利益相关联。他们的功利第一位思想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严重冷漠,而且在事实上也侵害牺牲了农民的利益。由于农民的特殊弱势地位和逐渐扩大的国家行力,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官员们的功利主义思想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如不加以控制,它所造成的农村社会问题将更加凸显和尖锐,近一年发生的多起群体性农民事件便与之不无关联。
(二)官本位及特权思想
在封建社会中,做官就意味着将拥有比普通老百姓更多的预期财富,更高的身份地位和更多的特殊权利。由于为官者和普通百姓对官的膜拜,整个社会形成了官贵民贱的思想,产生了贱民文化。官本位及特权思想越发展,贱民文化就越流行。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当今中国,这一思想及贱民文化现状却没有多少改变,更由于农村社会和农民的特殊情况,被灌输了贱民思想的他们甚至没有勇气来突破这一等级观念,行为做事时战战兢兢唯恐自己贱民身份的暴露,而这又进一步助长了官本位及特权思想的滋生和蔓延。
与官本位及特权思想紧密相连的是强权思想,强权思想往往又会导致强权行为。地位和身份上的优势,一般会让官员们行为时思考的是“我怎么怎么样,你们该怎么怎么样”,他们从意识中蔑视他利,藐视法律和国家,认为自己就是法律。加上农民的顺民思想,为官者在运用自己权力时通常也会呈一帆风顺之态,但有时也会有少数“刁民”会不为所顺,这些他们所谓的“刁民”也就当然成了他们强权的对象。由于“刁民”们冒犯的是他们的当官的尊严和权威,触及的是他们当官的利益,所以这种也就是来自他们对于自己官员身份、特权和利益的维护,而绝不是什么国家公共利益和司法的选择。
二、在农村社会内部,大量的封建思想文化传统余孽仍在活跃,这些农化思想意识成为了农村社会自身文明发展的障碍和农村社会法治建设道路上难以冲破的樊篱,当然也就成为了去封建化的对象
(一)农民阶级的顺识和守法传统
“公民”一词早己在我国使用多年,它贯彻的是一种平等和公平的思想,泛指所有生活在一国领域内的拥有该国国籍的人。同样在我国,公民这一概念当然也包括所有的农民,但要真正说道现阶段农村中的农民群体,这个弱势的群体,我想没有比“农民阶级”和“农民阶层”更合适的用语了。
我国社会的农民弱势地位这一现状由来己久,封建社会的贱民文化加上建国来长期的以牺牲农村利益来推动城市发展的政策传统,使得农民阶级早己习惯了自己的社会此等地位,他们安于现状,只要自己最基本的生存利益有保障,他们乐于接受来自各方面的要求和责任,因此他们一直被奉为最守法的阶层。
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去封建化首先要消除这一农化意识传统,以唤醒农民阶级的权利意识。顺民不违法固然是个好传统,但现在法治中的守法的高层次含义却是更加注重社会个体能够沿着法律的预设追求自己更多的权利,实现更多的自由和价值,这对于农民阶层来说,要真正实现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还有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
最近社会上出现的文化封建复儒的倾向值得警惕,因为儒家文化中的大量封建思想和贱民文化绝对是要去封建化的对象。最近这些年出现的“农民工”、“民工流”、“农民流”文化也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弱化了农民阶层的社会地位,成为新的去封建化对象。我国正处在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城乡一体化进程在加速,城市化对农村社会的转变固然重要,但里面的诸多因素也极易损害农民的利益,同样应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和规范来加强保护农民的权益。
(二)森严的封建等级观念和家长制传统
封建等级观念是驻留在现在农村社会身上的一颗毒瘤,它与等级差别、权利优先的特权思想密不可分,深刻影响着农村社会中人们的某些行为。像在农村社会的继承中,嫡长子优先依然是长者们不变的思维:在很多农村地区,就餐时的座次也不分场合而实行绝对的等级差别,一人未到,全庭莫动。有时在某些特殊场合,我们这样做是出于对某些特定人的尊敬,但更多的时候是有些人用这一幌子来奉承他人,排斥其他人的利益,在人为地制造不平等。
家长制是等级观念的延伸的产物。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中,家长的权威依然是不可挑战的。作为下为的年轻人的思想和自由因此而受到了严重的束缚,即使是最基本的权利,有时也难以保障,更何况教育和婚姻了。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站出来的大多是封建权威式的调停,封建式的伦理和正义,往往使矛盾愈演愈烈。 (三)封建恶义与恶罚观念
封建式的江湖义气己成为了某些农村社会中人们实行犯罪的思想工具,犯罪分子以此来煽动民情,贯彻私刑,进行所谓的集团中的“清理门户”,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更令人不可想象的是,还有众多的人在宣扬这一江湖义气,号召人们服从罪犯的领导。
有时当人们卷入刑事案件时,他们想到的绝不是什么法律规定,只有如何以同态的形式能实现他们的复仇才是他们所关切的,而现代的法律与这一封建习惯已渐行渐远,而恶罚观念在农村却依然存在,由此导致的法律在农村社会中不被相信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封建“私了”思想和传统的妇女操守观念
刑事案件之所以在农村中大量地私了,这一根源或许只能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了,当然受胁迫除外。一般情况下,某些案件适用私了也未尝不可,并且也可能会反映当事人的愿望和处理自己某些权利的自由。但像杀人、等案件在农村中大量的私了,这对当事人来讲,可能是既积怨又无奈的选择。同一种情况,由于所持封建思想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两个极端,但不管是导致私了还是同态复仇,却都是应改变的内容。
(五)封建男尊女卑思想观念
一直以来,男女不平等观念的存在和延续,使得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难以改变,女性的权益更难以保障,这对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人平等是个严重的冲抵,而在农村中的情况更不容乐观,它所导致的是整个社会对女性的鄙视。随着科技的进步,有重男轻女思想的人的求子梦想只需一点付出就能实现。近年我国男女出生比己达到了120: 100甚至更高的程度七这也就意味着到20xx年左右,将会有五六千万的男性将因为女性资源的缺失不能结婚,社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而这一情况还在加剧,因为在农村社会中重男轻女的现象普遍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讲,男尊女卑的思想传统已经成为了农村社会法制建设中去封建化的首要对象。
(六)封建通关传统下的拜金主义和享乐意识
经济领域如果任拜金主义泛滥,就会使经济秩序陷入混乱,诚信丧失,就会使诚实劳动得不到回报,使坑蒙拐骗、敲诈勒索者大行其道;领域如果盛行拜金主义,执政党和就会失去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执政党的就有得而复失的危险:文化领域如果一切唯金钱至上,整个社会就没有了精神支柱,没有了凝聚力,社会发展就失去意义和价值。
如果封建通关传统下的拜金主义思想泛滥,具体在司法中,就连普通老百姓或许也知道使用金钱贿赂的重要性,助长无度的贪污的发生。
享乐主义是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的产物,原本是上层社会的专有权利,但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极大丰富,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在占有一定财富之后欲望难抑,纷纷深陷其中。新消费主义便是直接的体现,“高生产和高消费处处都成了最终目的。消费的数字成了进步的标准。结果,在工业化的国家里,人本身越来越成为一个贪婪的、被动的消费者。物品不是用来为人服务,相反,人却成了物品的奴仆,成了一个生产者和消费者。享乐主义伴随人的炫富心理和攀比行为的流行,极易滋生,扭曲人的品行,成为各种经济犯罪的诱因,它在现代社会又有了新的发展,并在经济发展得较好的农村地区也逐渐蔓延开来,值得警惕。
三、结语
综言之,去封建化在当前看来,己是非常迫切的要求。只有清除残存在人们头脑中的封建思想文化传统,才能给公平、自由、、进步和文明法治一个发展的空间。当然这个过程也要求自由、和公平等思想的同步发展,来填补去封建化后造成的人们思想中可能出现的真空状态。去封建化的对象是在几千年的历史中逐渐发展来的,要去除或改化它们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如果不从每个人的思想中加以改变的话,我们所倡导的法治终究是一句空话。同样农村中的法治化建设实现与否也最终决定了我们整个社会法治化的实现与否。
第六篇 浅析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wwW.meiword.cOm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小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一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巨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几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人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丰并士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人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血临的最为突出的间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子卜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个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发布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l.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人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回。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闰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应通过建立、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3.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方面,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发展农村经济,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从而为农村社保资金提供可靠的来源另一方面,应当扩大财政在农村社保方面的支出,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与有效运转。同时,应积极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国际经验,鼓励“第只部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必要建立适应巾场经济发展的、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又可以动员多方力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具体可行的做法包括: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方面积累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从社会广泛募集资金: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动员及接纳社会捐赠等。
4.尽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是薄弱环节,应当尽快《社会保障法》,特别就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专章规制,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中闰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人大和可以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在不与全国性法律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便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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